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2. 三省六部制
【答案】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最高三机关,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其中中书省、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六部”是指尚书省之下所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职,并设有若干属吏。六部分掌官吏,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
3.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4.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5.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6. 《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7. 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8. 汉代读鞠
【答案】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鞠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鞠”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鞠”,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代的司法制度。
【答案】商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
(1)司法机构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2)审判制度
①重案与疑案的审理: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如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但必须和同类典型案例相比较,然后才
能做出终审判决。此外,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即“附从轻”、“赦从重”。
②天罚与神判:a. 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做出决定。b. 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为“天罚”。
(3)监狱制度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周”。商代为有效地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在全国各地遍设监狱,并对逃狱的奴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10.请简要陈述汉朝法律对商人地位的规定。
【答案】(1)汉朝推行“重农抑商”,对商人采取歧视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商人多因货物流通而非定居一所,不利于国家进行户籍登记管理。
②按照汉朝早期的黄老思想中的道家“愚民政策”以及儒家精神对个人以敦厚、淳朴以及“重义轻利”为道德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商人“重利轻义”、巧言令色。
③汉初经历了长期的战争要休养生息,加上中国自古是农业文明,强调农业,认为商业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属于“末业”。
④封建统治者认为商人不事生产,只通过货物流通而致富,引起了贫富分化,并且这种富庶和身份等级关系脱节,破坏了身份等级体系,是构成纷争和动乱的根源之一。
(2)汉朝在法律上对商人的地位一般有以下的特殊规定:
①商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平民,但是和其他平民分开登记管理,称为“市籍”,根据这种户籍,商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很大限制,主要表现在为官资格、占有田地资格和穿衣、乘车等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行为的限制。
商人不但不能为官,三代以内有“市籍”其子弟也不能为官。同时,禁止商人参与土地交易。此外,汉初对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也予以限制:“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贾人勿得衣锦绣……乘骑马”。
②对商人的特殊打压政策,表现在:缴纳算赋时,商人要加倍缴纳; 在征发摇役时,市籍者是首先征发的对象; 商人子弟不能为官。
③汉武帝时期强行要求商人申报财产以征收税赋,为了防止和打击虚报和瞒报财产的商人行为,发布了“告:络令”,奖励人们告发瞒报财产的商贾,告发得实的,可以获得被举报者一半的财产。
这些规定都使得商人成为汉朝平民中一个特殊的阶层。
11.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