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2. 至元新格
【答案】《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3.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4.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5. 官当
【答案】“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
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 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口臻完备。
二、论述题
6. 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和特点。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清宣统三年)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的制定
《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在法典起草过程中,修订法律馆除翻译参考西方各国刑法以外,还延聘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兼充调查员,帮同考订”。经数易其稿后,修订法律馆于1907年完成。由于受到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的强烈反对和攻击,修订法律馆不得不将此草案收回,并重新草拟刑法。直到1911年1月,清政府才正式公布经过多次修改的《大清新刑律》,预定在宣统五年正式施行。但在此刑法典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
(2)《大清新刑律》的结构、内容与特点
①《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由于时势所迫,清政府在修订新刑律时,无论是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还是在法典规定的内容上都做了较大的改变,具有近代刑事法典的性质。
②《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大清新刑律》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从技术层面看,《大清新刑律》基本上可以被看成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已经具备了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特征。
③《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卜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以总则统率全律、以分则具体规定罪名与刑罚。
这种结构和体例,体现了法典编纂者试图采用西方国家近现代法律观念来构建新的刑法体系的主旨,在客观上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传统刑法的面貌。
④《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的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袅首等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⑤《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 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形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
制度; 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进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3)《大清新刑律》的评价
从单纯技术的角度看,《大清新刑律》应该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包括《大清律例》在内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在结构、体例、表现形式以及部分内容上,均有较大的不同。
但由于清朝政府并非真正希望彻底改革刑法制度,而是企图通过变法修律来缓和社会矛后,因而给修律活动设立了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这就是不可以改变最根本的君主专制制度。而且,在修订过程中,由于势力强大的保守派的坚持,使得《大清新刑律》的起草者不得不一再妥协退让,最终将充满浓厚封建色彩、极端保守的“暂行章程”5条附于新刑律之后。
7. 论清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案】清入关以前的法律制度即后金的法律制度相对简陋,正处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之中,至皇太极时期,清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立法指导思想。清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
“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是针对清入关前的简陋法制而确立的指导思想。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相对简陋,早期的立法多系在汉族成文法的影响下对原有习惯法的记录与整理。皇太极时树立了“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的基本立法思想。“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适当整理记录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驻旧法令,二者结合起来要实现的目标就是“渐就中国之制”即向汉族地主政权的先进法制靠拢。清入关之初,由于法制未及完善,因此在制颁《大清律集解附例》之前,多次下令暂用《明律》。这种以《大明律》作为入关之初过渡性法律的状况一直持续到顺治三年。
(2)“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是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序文对立法原则的阐述。“详译明律”即是详细推导演绎和借鉴《大明律》,并以之为蓝本。“参以国制”就是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事实上,这一立法思想并未完全贯彻,由于主持定律的尽是明代旧臣,他们多不了解清入关前的法制,所以只是简单地抄袭《大明律集解附例》。这种思想指导了此后清代的立法活动使清律得以不断发展完善。清律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近百年,有过三四次大型的修律活动,至乾隆初期律文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仅定期增修“附例”。
8. 试述《唐六典》的编纂过程及其立法成就。
【答案】《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
(1)《唐六典》的编纂过程
①唐开元年间行政立法的改革,因无前辙可鉴,曾经历了艰难的探索过程。开元十年(公元722年),起居舍人陆坚受玄宗之诏,人集贤院首修六典。当时,陆坚只凭玄宗手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从事编纂,虽“七度修书”,“未知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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