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2. 《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3.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4. 《明会典》

【答案】《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索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

有重大影响。

5. 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承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二、论述题

6. 清末立宪活动评述。

【答案】(1)预备立宪的含义

“预备立宪”是指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活动。随着国内局势日趋动荡,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发展及国际民主宪政运动的扩大,加之统治阶层内部君主立宪派势力的活动,清政府被迫在内外诸多因素的促使下宣布“预备立宪”。

(2)预备立宪的背景

1901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宣布实施“变法”、实行“新政”以后,国内外矛盾并没有因此而缓和。面对越来越强大的政治、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考虑“预备立宪”,企图以此来缓和内外矛盾和舆论的强大压力。五大臣密折所言立宪之“三大利”,特别是第一利“皇位永固”,打消了慈禧太后等的顾虑。慈禧太后几经考虑,终于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3)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①制定《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a. 《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订、颁布的宪法文件。制定、公布《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活动的一个重要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与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钦定宪法大纲》都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与颁布,再次表露出清朝统治集团以仿行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自己专制集权统治的本质。

b. 《十九信条》

其全称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从总体上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就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

②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a.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宪政编查馆草拟了《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经奏准朝廷后公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咨议局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b. “资政院”是清朝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于1910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的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

(4)清末“预备立宪”的意义

①预备立宪的直接后果,加速了清朝的灭亡,为最后推翻清王朝准备了条件。武昌起义,各省独立。首先是由于革命派的长期斗争,造成了革命胜利的可能性; 其次也是由于立宪派的不懈努力,为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②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③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7. 评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答案】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苏区的土地立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

①前期,以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为代表。

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②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

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③后期,以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以及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是也存在“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政策。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土地革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共中央于1935年12月发布《关于改变富农策略的决定》,1936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纠正了“左”倾错误,使土地立法进入健康发展阶段。

(2)苏区的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

①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