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大宗正府
【答案】大宗正府是设于元朝中央机构,由蒙古贵族主管,主要审理蒙古贵族犯罪以及部分色目人、汉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其品级和唐宋的大理寺相仿,但是职守比较特殊,主要是贯彻民族分治政策,按照民族成分和等级身份的不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大宗正府的具体受案管辖范围各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类:①蒙古贵族及其投下蒙古人、色目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②上都以及大都一带蒙古人、色目人的案件,以及这一地区汉人和蒙古人、汉人和色目人相涉的案件; ③部分汉人案件,主要是对其犯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或拐卖逃亡人口的等重要刑事犯罪进行管理。
2.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3. “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4. 格
【答案】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循遵行的备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救令上升为普遍性和经常性的法律。也有“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
唐代重要的格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5.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二、论述题
6. 先秦时期的法家在关于法律一般理论上有哪些见解?
【答案】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可以说,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J 哩。根据不同标准,法家流派有不同种类,他们的分类及思想包括:
(1)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①前期法家的法律理论
a. 前期法家,是指战国初期、中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变法在各诸侯国内夺取政权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惺、吴起、商靴、慎到、申不害等。
b. 前期法家的中心思想
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
c. 评析
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前期法家在思想上多少还受到传统思想的某些影响,带有其他诸家思想影响的某些痕迹。前期法家大都注重政治实践,兼政治家、思想家于一身,更为关注推行“法治”的实践问题。因此,前期法家的法律思想颇具有实践色彩。
②后期法家的法律理论
a. 后期法家,是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
b. 后期法家的思想宗旨
总结变法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以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理沦。后期法家己经有条件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因此,其思想更具有理论色彩。
③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的区别
前期法家并不一般地完全排斥道德教育的作用; 后期法家则认为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
变,因此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使法家的“法治”理论发展到极端。
(2)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①晋法家的法律理论
a. 晋法家或称晋秦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怪,魏国人; 吴起,卫国人; 商靴,卫国人; 慎到,赵国人; 申不害,郑国人; 韩非,韩国人; 李斯,楚国人。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三晋(韩、赵、魏)和秦国的变法与法制建设。其中,影响最大的商勒、韩非分别是晋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
b. 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晋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
②齐法家的法律理论
a. 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管子》一书中的法家思想是在管仲的旗帜下发展起来的,即是从管仲在政治、经济上的改革措施中推演出来的,是这些措施在理论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挥。
b. 齐法家思想的特征
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这可以追溯到齐国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之中。
(3)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按照韩非的看法,前期法家可分三派:商鞍重法一一法派,慎到重势一一势派,申不害重术一一术派; 商鞍论证了推行“法治”的重要性,慎到、申不害则论证了推行“法治”的可能性(政权、技术); 后期法家韩非则总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夕,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体系。
7. 试述传统法典《名例律》一篇的形成及影响。
【答案】(1)《名例律》一篇的形成过程
《名例律》是从《具律》发展演变而来的。
①战国时魏国李惺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分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与《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对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体例结构为秦律所继承。到汉代压相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卜,斟酌损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样作为总则性质的《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居律末,而是夹在各篇之间,在体例结构上己显示出不合理性。
②自曹魏律以后,《具律》的地位与整个法典的结构开始变化。魏明帝时,尚书陈群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9篇,合为18篇,同时对秦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改革的重要一点是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在全律之首,集中规定刑罚种类及刑法适用的总的原则,使法典显得科学与合理。
③晋律中,又把刑名一篇分为刑名、法例二篇,仍放在律首。至《北齐律》,又把刑名、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