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刑法总论与民法(不含知识产权法)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问答题
1.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答案】(1)①丙与丁之问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②理由。租赁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此案不适用以下两个条款
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出租。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丁,违反了《物权法》规定,故丙与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故本案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③我国《合同法》,合同有效的条件有:
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本案中,丙丁签订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属于有效合同。
(2)①采取房屋作价补偿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②具体房屋由谁取得,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
③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以采用房款竞价的方式确定,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 并根据房款数额将另两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给予其余二人补偿。
二、论述题
3.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体系。
【答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是指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度
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其他社会组织等制度。
(2)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债权制度是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规范体系,债的一般规则是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而各类合同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规则。
(4)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其原因在于:
①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民法中两类基本的权利,财产权可以分为债权、物权等各项制度,人格权也可以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制度。
②人格权法和主体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主体的人格和人格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人格权的侵害不仅仅涉及对人格的侵害,而且也会造成对公民人身利益甚至财产利益的损害,‘已涉及民法
中的许多内容,并非单纯的主体制度所能概括的。
③人格权制度不能够完全为侵权责任制度所概括。尽管侵权责任法能够为人格权提供保障,但人格权的确认,是侵权责任法所不能解决的。
(5)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本质属性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结合,所以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6)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法律。
①侵权责任法应从债法中独立
大陆法的债法体系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之中,极不利于侵权法的发展。
②民事责任制度的独立性问题
债是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所应负的义务,而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债与责任的概念的区别,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与债务分离的原因。
单设民事责任的缺陷在于:
a. 使责任与义务分离;
b. 在立法技术上缺乏逻辑性; c. 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及其共同的规则,然而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这两种责任,还包括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各种责任形式的个性远远大于其共性,这就决定了将各种责任在各项制度中分别作出规定,应较之于将各种责任集中作出规定更合理,且集中规定也十分繁杂,很难统一。
(7)财产继承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财产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相互之间,并且主要是家庭成员相互间基于扶助、赡养、抚育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一方死亡时的体现,因此,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一些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财产继承权关系。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颁行只是在制订我国民法典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我国毕竟还没有制订出一部民法典。为了建成一个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尽快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民法典的最终颁行将成为我国法律体系最终建立和完善的标志。因此,民法典编纂体系的正确合理相当重要。
4.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案】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之所以确立对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主要客观依据是:
①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也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在客观上的必然要求。
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必然会促使公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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