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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知识产权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合作作品

【答案】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2. 现有技术

【答案】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当日),依照修改后专利法的定义,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 TRIPS 协议

【答案】TRIPS 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 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4. 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答案】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的商标为该主商标的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原来的商标为主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同一个商标为防御商标。

5. 进口权

【答案】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由该专利技术构成的产品或进口包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或进口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改后增加的,赋予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

6. 录像制品

【答案】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制品复制品是小同的。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录像制品也不同于录像作品,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二、简答题

7.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收集和分配使用费?

【答案】(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费的收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可以向使用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商业性使用者,如饭店、歌厅、机场、航空器、酒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收取作品的表演权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认真地收集使用费,对未按时缴纳使用费的人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费的分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收集到使用人所支付的报酬之后,再全部分配给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同时,该组织有权从收集的报酬中扣除一定数量的数额以补偿其在收集、分配和支付此种报酬的工作中实际开支的费用,还有权扣除一定数量的款额,转给经其代表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同意,并且为他们的利益而由该组织建立的一些专业基金会。

8. 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答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巴黎公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类: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审理而日益凸现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

《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

9. 试述《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与原则。

【答案】(1)《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目标

虽然《知识产权防定》序言第四段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但也“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国内体系的根本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协定》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互利,有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增长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

(2)《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利益目标之后,《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规定了两项原则:第一,成员可制定或修订其法律和规章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与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共利益,但这些措施应符合该协定的规定。第二,在与该协定的规定相符合的条件下,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其权利,以及防止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习惯做法。

10.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专利法》第6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销售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以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此系国际上通行的“专利权用尽”原则。该原则将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销售的专有权限制在产品制造、进口后第一次销售环节上。该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再销售时,专利权人不再享有控制权。无论何人销售、使用专利产品,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该原则是为了保证商品自由流通。

(2)先用权的利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先使用人的这种权利称为先使用权。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发明人有时为了保密或其他原因没申请专利,但正积极准备实施或已经实施,恰好这时别人以相同的技术先申请并取得了专利权,这种情况下允许没申请的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先用权保护了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进行的工业投资,不至于因为该项发明创造后来被别人取得专利而全部落空。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项规定是为了利于国际交通的发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对此也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