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 确认判决
【答案】确认判决是指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 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3.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①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行政机关并不是都有行政复议权;
③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4. 行政规章
【答案】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
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 依职权行政行为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定性;
②强制性;
③主观能动性;
④及时、迅捷性;
⑤侵权救济性。
7.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8.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表现为: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行政复议是专门为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因此,其具体制度、程序等都是针对行政争议的特点与要求的:行政复议不解决民事争议,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行为不是行政复议,
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定,不附带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书面审查的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认定案件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从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案情比较复杂,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召集双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辩论,再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0.简述行政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
【答案】行政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包括:
(1)告知
告知是要求行政机关将要以行政合同形式处理的行政事务通过法定形式告知符合签订行政合同的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特定行政合同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告知。涉及两个问题:
①告知的对象如果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该行政相对人住所地; 如果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社会公众能够比较便利查阅到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②行政机关告知订立行政合同的行政事务,应当给行政相对人留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2)协商
协商是行政机关与符合行政相对人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就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商议的程序。协商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①确定符合订立行政合同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确定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这是协商程序的前置程序。
②如果符合条件的行政合同相对人为一人以上的多数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
③如果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取得第三人的书面意见,作为行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④协商过程应当以书面形式形成笔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存档,作为今后行政合同在执行时解释条款的依据之
(3)听证
听证是在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应当听取意见的人员主要包括:
①符合行政合同行政相对人的条件,但没有被确定为行政合同相对人的组织或者个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