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请简要陈述宋朝官员的考课制度。
【答案】宋朝主要由审官院和考课院负责官员的考课,其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考课标准是“四善三最”。“四善”的内容是:品德符合儒家“义”的标志,为人清廉、谨慎,公正处事并且明察事理,勤奋履行职务,从不懈怠; “三最”的内容则是从社会治安、司法狱讼和农桑生产等事务的处理来评价的。对地方官的评价,根据《宋史一职官志》记载,细化为七方面的具体考察标准,包括荐举贤才、农桑生产、户籍人口管理、刑狱司法、地方治安等方面。
(2)考课的执行,每年都要进行。被考察三年涉及一任官员的留任或迁调。
(3)考课和年资制度并行,即“磨勘制”。原则上要经过一定年资的“磨勘”才能够实际地适用绩效考课结论实现官职的升迁。
除了专门的官员考课,实际上地方官员具体职责的履行还根据事务性质类型由路一级的四司分别负责审核; 同时御史台还负责职官日常行为的监察管理,这也实际上影响着官员的绩效评价和官职任用。
2. 简述秦代的监狱管理制度。
【答案】秦代监狱很多,秦简中的许多律条都载有监狱管理的规定,比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司空》律,其内容就主要是管理刑徒的各种法律规定; 其他如《工人程》、《均工》、《工律》、《厩苑律》、《行书律》、《仓律》、《金布律》也都有管理刑徒的内容。
秦己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当时法律对于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的办法,对于是否加戴刑具以及加戴什么种类、什么规格的刑具,对于不同等级、身份、年龄和不同犯罪性质的囚徒所应享受的不同待遇,都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同时,秦代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的“城且司寇”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秦律还规定,若刑徒不服管理要加重刑罚,狱吏若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也要给予法律制裁。
3.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案】(1)唐律的含义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2)唐律的主要特点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3)唐律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 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力一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 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虽在某些方面“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土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小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4. 汉代刑法原则与秦代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案】汉律关于定罪量刑原则,基本上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律则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大体可以分为8岁以下80岁以上,7岁
以下7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80岁以上,10岁以下80岁以上。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小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3)先自告除其罪
汉律的自首称“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称为“先自告除其罪”。但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 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沼令,规定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以上几项法律原则,或秦律所无,或虽有但两汉时发展变化较大,而“亲亲得相首匿”,则是自汉代始入律条。
二、论述题
5. 清末司法制度变革述评。
【答案】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领事裁判权制度出现
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在华侨民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中英五日通商章程》和《中英五日通商附粘善后条款》。
①会审制度的形成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强行确定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②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大体有如下几种:首先,作为第一审级的低级法院,主要是领事法院(设于各领事区,由领事兼理司法)和由公使或使馆人员组成的法院; 其次,是作为上诉审的法院。但是,侵华各国关于行使领事裁判权机构的设立情况也有差异。
③领事裁判权制度确立的后果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也是庇护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符。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领事裁判权自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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