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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单

【答案】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2. 车辆损失险

【答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 非碰撞责任一般会列明。保险金额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既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按照投保车辆的使用年限通过计算确定。

3. 评价法

【答案】评价法是采用个别方式单独厘定费率的一种方法。每一风险单位按其特性分别制定费率,而不涉及任何风险等级鉴定或计算公式。虽然评价法不科学,但仍然被一些险种采用,尤其是在没有充分、可靠的统计资料的情况下。在开发新险种时,人们常用其他粗略统计资料评价每一风险单位,否则费率无法确定。

4. 财产状况变动表

【答案】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问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能完整地揭示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内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报表使用者的需要。财务状况变动表能反映企业的营业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对企业营运资金的影响,并反映那些重要的理财业务。具体而言,财务状况变动表的作用在于:①全面反映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 ②能准确说明资金变化的原因; ③它是沟通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这两张表的桥梁。

5. 保险监管的静态纳什均衡

【答案】一般来说,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机构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出于自身利益驱动,保险机构会进行一些创新以突破保险监管(简称DR ),以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当保险机构的创新出现后,监管机构可能适应形势变化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针对创新实施新的监管政策(简称RR ),这样保险机构面对监管机构的新监管政策,可能又进行新的创新以突破新的监管。这样,监管一创新和突破监管一重新监管一重新创新和突破监管的过程便会持续下去,使保险监管政策具有了动态调整性质,在此调整过程中,监管部门和保险

机构一直在不断适应。

假定监管处于某个均衡状态。如果这时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保险机构突破监管机构能获得新的获利机会,此时便要考虑突破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用ER 1(DR )表示突破监管给保险机构带来的收益的期望值; EC (为保险机构突破监管的成本,例如可能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期望值。I DR )

如果

新监管不发生,即:

则DR 发生;

则DR 不发生;

则RR 发生;

则RR 不发生。

其中:下标I 代表金融机构,下标B 代表监管机构,NRR 表示监管机构不进行重新监管。 由于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对对力的行为做出预期,这样上述各式可改写为:

则DR 发生;

则DR 不发生;

则RR 发生;

则RR 不发生。

如果存在RR*,DR*,此时:

x=x**,这时保险监管实现了静态纳什均衡。

6. 投保单

【答案】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设计内容格式,投保人投保时依投保单所列的内容逐一填写,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构成文件之一,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

7. 损失说

【答案】损失说是保险学说之一,以损失观念为保险理论中心,以损失概念解释保险性质。它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危险,有损失,才有保险需要,主张以“危险——损失——保险”这个公式来体现保险的本质。损失说的源流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

(1)损失赔偿说最早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产生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 )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hies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则突破监管不发生。假定突破监管发生了,则监管机构是否进行重新监管,仍要看目标函数值的变化趋向,如果重新监管后的f 的期望值上升,则重新监管发生,否则,重则DR*、RR*都不发生,存在

(2)损失分担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庸俗经济学家、柏林大学教授华格纳(A.Wagner )提倡的,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视为保险的性质。

(3)危险转嫁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以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源于美国保险学者魏兰脱(A.H.Willett )和克劳斯塔(B.Krosta )等人。

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的共同之处,是用损失的观念来认识保险的性质,阐述了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经济损失这个原理,但都没有把保险与社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

8. 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答案】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其中,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则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团体医疗费用保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列为除外责任,对其发生的门渗医疗费用不予给付保险金。

二、简答题

9. 简述“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

【答案】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投保人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过高。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10.试述损失补偿原则及其在保险中的应用。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