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大学商学院(专硕)0215保险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比例给付条款
【答案】比例给付条款,亦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由于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2. 随收即付制
【答案】随收即付制是一种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采用这种财务制度。它具有费率计算简单、无保值增值的压力、不受到货币贬值影响的特点。
3. 承保
【答案】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保险承保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4. 赔款准备金
【答案】赔款准备金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己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当会计年度结束时,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在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保险赔付额度等事项达成协议,称为未决赔案。为未决赔案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
(2)己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有些损失在年内发生,但索赔要在下一年才可能提出。这些索赔因为发生在本会计年度内,仍属本年度支出,故称己发生未报告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即为己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3)己决未付赔款准备金。对索赔案件己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己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的己决未付赔案,为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为已决未付赔款准各金。
5. 保证基金制度
【答案】由于竞争性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应对偿付能力丧失的情形,有些国家设立了丧失偿付能力保证组织或保证基金,即保证金制度。基金可能由政府管理,也可以由保险业自身出资并负责运作。有些国家的担保机制是根据事先对保险人的评估而设立的,有的是根据对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之后的评估而设立的。保证基金的赔偿限额可以是适中的,也可以是宽松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可以在赔偿限额之内得到完全的赔偿,而有的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必须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6. 逆选择
【答案】逆选择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逆选择意味着投保人没有按照应支付的公平费率去转移自己的风险损失。如患有高血压病的人按照平均费率选择投保人寿保险; 居住在低洼地的居民按照平均费率选择投保洪水保险。这样一来,某个更容易遭受损失的投保人购买了保险而无需支付超过平均费率的保险费,保险人就成了逆选择的牺牲品。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
7. 资金运用率
【答案】资金运用率是指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它是考核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投资规模,从经济效益角度看,保险资金运用率不能直接反映保险投资
收益。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越大,则保险投资收益就越大; 反之,保险投资收益就越小。
8. 火灾保险
【答案】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特征包括:①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 ③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分繁杂,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火宅保险的保单承保的内容包括多项标的,而其他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结构比较单纯。
二、简答题
9. 试分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存在的不可保意外伤害情形。
【答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意外伤害保险所能承保的。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即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是由于两个原因:①保险只能为合法的行为提供经济保障,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是合法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犯罪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所以,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不予承保。②犯罪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承保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意外伤害,即使该意外伤害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也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寻衅殴斗指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殴斗。寻衅殴斗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违法行为,因而不能承保,其道理与不承保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意外伤害相同。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酒醉或吸食毒品对被保险人身体的损害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不属意外伤害。
(4)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
10.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如何控制保险合同责任?
【答案】保险人的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展业、投保、承保、分保、防灾、理赔及资金运用等环节。其中,承保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意见一致的过程。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承保,保险人可以筛选非可保风险或不合格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以保证承保质量,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险人承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控制保险责任。
控制保险责任就是保险人在承保时,依据自身的承保能力进行承保控制,并尽量防止与避免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保险人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就是指那些有较人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逆向选择意味着投保人没有按照应支付的公平费率去转移自己的风险损失。这样,某个更容易遭受损失的投保人购买了保险而无需支付超过平均费率的保险费,保险人就成了逆向选择的牺牲品。因此,保险人承保的任务就是控制逆向选择的发生。
保险人控制逆向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并不会对所有不符合保险风险条件的投保人和投保标的一概拒保,而是有条件地接受较大风险的承保。这样一来,保险人既接受了投保,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