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马克思主义原理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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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2. 平等权
【答案】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3. 法律认知
【答案】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4. 选民
【答案】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选民成为选举权主体应具备下列要件:①实质要件。首先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这是积极要件; 其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消极要件。②形式要件。必须经过选民登记,这是国家依法对每个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二、简答题
5. 政党在选举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案】政党与其他政治团体的最大不同在于,政党是以推派候选人参与选举以影响政治为主要目的。政党与选举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政党的存在便利了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和选择。
(2)政党直接决定着民主体制的成败。
(3)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作用主要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
(4)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其作用和功效的。
6. 简述魏玛宪法与近代宪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答案】与近代宪法相比,魏玛宪法的变化主要体现为:
(1)通过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
(2)议会的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
(3)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管的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己受到否定;
(4)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等等。
总之,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为这一时期制定的宪法所效尤。
7. 根据我国宪法简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
【答案】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关系是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条
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力一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
(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 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总之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
(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一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3)遵循法治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无论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卜的常态化、法制化。尤其应该避免出现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朝令夕改、随
意改变国家政策方针的小正常状况,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8. 简述国家机构具有哪些特殊性?
【答案】(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特定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在某此文化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证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使命而建立的国家组织。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有的虽然本身不是暴力机关,但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意志的实现。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
②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下组成的。
就整个国家而言,由这些不同职权、不同活动方式的国家机关组成一个国家的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家机构体系。
(4)国家机构的法定性。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增加、减少具有法定性: ①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沉下,才能成立国家机关;
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③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近现代国家通常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国家权力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所行使,这些人通常是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
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也通过某些途径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但通常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
(6)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国家机构与阶级、国家等社会现象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不存在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基于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需要而设立的。
9. 宪法法院审查制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案】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
(1)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除宪法法院外,还有受理和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法院,宪法法院并不受理和审理这些具体案件。换言之,宪法法院并不是通过审理这些具体案件而审查法律、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抽象地审查法律、行政命令的合宪性。即宪法法院的审查活动不以发生具体的诉讼事件为要件,也不以侵害请求人自身利益为前提,在宪法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申请下,可以抽象地对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适用一审终审制。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宪法法院通常只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争议裁决权及弹幼案审判权等,而不拥有一般司法权; 在设置上,单一制国家只设一个宪法法院,联邦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