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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2. 热审

【答案】热审是指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督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其目的在于暑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成化年间,热审规定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时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的热审决囚只适用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3.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4.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5. 郡县制

【答案】郡县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傣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

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6.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7.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8.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简答题

9. 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何异同?

【答案】(1)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主要包括:

①“一断于法”。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同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

②法律必须公开。“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③轻罪重刑。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该种“法治”虽然强调依法办事,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国家统治、判断是非抛不开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实质上是君主领导下的“法治”。

(2)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3)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的异同

两者都是强调法的统治,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社会秩序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①古代法治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秦代是维护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封建贵族的利益; 而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共和制度的基础上,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②古代法治的内涵是运用“势、术、法”三种手段统治人民,是一种驭人之术; 现代法治是通过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是一种民主保障。

③古代的法治只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一种手段,维护的是其专制统治,统治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本质上是“人治”; 近代法治,赋予法律最高的地位,一tJ]国家生活都在其框架内运行,没有法外公民,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10.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

【答案】元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其设置和职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宗正府设于元初,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 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拐逃驱(奴隶)、轻重罪囚也负有审理职能。其后,职责屡有变化,致和元年大宗正府只掌管上都与大都的蒙古人以及集赛(管理喇嘛的事务机关)、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2)刑部属中书省,是元朝中央主要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仿唐宋制度建立,但较唐宋刑部职能为宽。据《元史·百官制》,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漱,祭收产没之籍,捕获贡赏之试,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法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原属大理寺的职能,也部分地归于刑部。

(3)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由于职掌的特殊性,它自成系统,在江南设行宣政院,及在诸路州府设僧录司。宣政院的司法职能是掌管僧人僧官的刑事民事案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也由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

11.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哪几类?

【答案】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1)国家一一皇帝,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有大量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实质上是皇帝的私产; 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河川等均为国家所有; 国家经营农牧业,垄断采矿、冶铁、铸钱、兵器等手工业,官府亦经常与百姓发生买卖关系。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这是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有完全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还有单独立户的权利。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权,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 他们仅有受限的财产权。

(4)隶臣妾,这也是在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有一定的人身权; 由于有服兵役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