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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2. 廷杖

【答案】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3. 格

【答案】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循遵行的备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救令上升为普遍性和经常性的法律。也有“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4. 《十九信条》

【答案】《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以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也是清朝统治集团颁布的最后一个宪法性文件。资政院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总体来看,《十九信条》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不过,《十九信条》仍强调“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十九信条》完全着眼于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触及保障人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和实际内容看,《十九信条》是清朝政府在政权崩溃前夕抛出的“急救章”,并没有取得其希望获得的效果。《十九信条》未能挽回清廷的厄运,1912年2月12日清帝溥仪宣布退位。至

此,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统治结束了。

5.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6. 决事比

【答案】决事比是指汉代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 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7.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

二、简答题

9. 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哪几类?

【答案】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1)国家一一皇帝,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有大量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实质上是皇帝的私产; 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如土地、山林、河川等均为国家所有; 国家经营农牧业,垄断采矿、冶铁、铸钱、兵器等手工业,官府亦经常与百姓发生买卖关系。

(2)有爵者、士伍或百姓,这是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有完全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还有单独立户的权利。

(3)作务、商贾、赘婿、后父,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

权,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 他们仅有受限的财产权。

(4)隶臣妾,这也是在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有一定的人身权; 由于有服兵役的义务,有可能立功拜爵成为“有爵者”; 他们有一定的由法律确认的财产权; 也有完全的婚姻权和自立门户的权利。

(5)人奴妾和官奴裨,这是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作为私人或官府的奴裨,他们只是被买卖的客体,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权利,也没有任何私有财产权和单独立户权,他们只具有不完全的婚姻权,因而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10.请简要陈述唐代关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

【答案】唐代关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主要是对于土地买卖的规定。

(1)根据封建土地私有制制度,唐朝承认土地买卖的合法性。

(2)唐朝对可以买卖的土地有专门的规定。

庸朝实行均田制,人民根据国家的授田分别获取永业田和口分田,原则上只允许五品以上勋官买卖永业田; 口分田由于要在人民满一定年龄之后归还国家,实际上是国家的土地,所以严禁买卖。只有在家中出现了极度贫困、要买卖土地供给丧葬才允许一般人买卖永业田。违反这类买卖禁止的,要施以答、杖刑罚,并且“地还本主,钱没不追”。

对于贵族官僚所获得的赐田和官勋田可以买卖。

(3)买卖要满足严格的程序规定。

①要向官府提出申请,根据官府发给的文蝶以示批准方能进行特定土地的买卖,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官府根据土地的实际所有状况进行赋税登记而进行的规定;

②双方必须签立买卖土地的书面文书,写明土地的状况、所在、面积所及的“四至”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且写明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等)所有权的转移情况; 再次,买卖须经过中人见证;

③经过官府进行土地的过户登记,“过割”的意义即完成赋税登记的转移。

11.简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答案】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并且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其后,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据《旧唐书·刑法志》载,旧律规定兄弟虽然分居,且“荫不相及”,但事涉谋反,“连坐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