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42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2.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4.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5.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
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6.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7. 充军
【答案】充军是指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者充实军伍的一种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型。明初为充实卫所兵制的兵员,将死罪减等的囚犯发配充军,而后则成为常刑。明代充军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统称“五军”。最远的4000里,最近1000里,有终身和永远两种。
8.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概括起来说,《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在唐统治者看来,隋王朝的覆亡,不是出于没有法制,而是因为有法不依,“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使隋法制变为具文。唐高祖李渊即位不久,在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唐太宗在高祖李渊的基础上,不但强调立法“惟须简约”,而且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的问题。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初唐统治者认识到刑律宽简,虽有助于迅速稳定战乱之后的社会形势,但不树立法的权威性
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是大法也难免流于形式。为此,唐太宗反复向臣下强调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李世民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律与令的关系上,在地主阶级整体意志与皇帝个人意志的抉择上,他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在肯定律的大法地位的同时,他对自己下颁的诏令作了一些约束。他说:“(自今)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唐太宗着眼于治国治本,较前更加突出了封建礼义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贞观初,君臣集议,讨论治国究竟以刑为先,还是以礼为先的问题。唐太宗欣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4)法律不避权贵、黑出陆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贞观年间,唐太宗周围集聚了一批深通治世之道的臣僚。他们鉴于隋代“官人百姓造罪不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初唐面临的严峻的社会形势,着眼于封建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强烈要求“严于治吏”与“公平执法”。唐太宗深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道理,他接受臣下的劝谏,下令申明嗣后“人有所犯,一于法”。
10.试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答案】(1)封建正统思想的含义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到家等各家之说的法律思想。
(2)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
①“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
首先,中国的帝王并非不受制约,在“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皇帝应该依照上天的旨意而行,即“王者法天”,否则会遭到“天谴”。但“王者法天”更为重要的含义是赋予帝王在人间独一无二的权威,而正统法律思想对帝王所具有的这种权威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阐述。正统法律思想认为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是“天子”一一皇帝。在神权思想的解释下,皇权被神秘化,皇帝成为人与天的中介,可代天行赏、代天行罚。儒家强调君主的权威,正统法律思想则利用神权使这种权威合法化。
其次,“三纲五常”是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核心。在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人类社会的君臣民等级关系就如自然界中的日月星辰关系一样,日为天上至尊,君(皇帝)则为国之至尊,皇帝独一无二的至尊地位是天所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的“五常”,也都是上天赋予人类的美德,也是人类社会中高于普通法律的大法,如果,都违犯,是不赦之罪。
②“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说
“德主刑辅”是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其来源于西周“明德慎罚”与先秦儒家“为政在德”的主张,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在治国中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以此维护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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