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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y06宪法学与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太尉、御史

【答案】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掌握军政; 御史大夫也是副压相之职,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2.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3.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4.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答案】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夏代的刑罚适用制度。不辜,指相对所追诉罪刑,应判处无罪或轻罪的人,即对本罪是无辜的人:小经,指小按照经常做法,即违反常规、一般行为规范的人。这项制度的要求就是宁可漏杀有罪,也不能错杀无辜,是对“疑罪”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慎刑思想。

5. 竹刑

【答案】《竹刑》是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人编著的刑书。《左传·定公九年》杜预注:邓析“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原文己佚。邓析造刑书是在子产铸刑鼎三十余年之后。邓析后来被郑国执政者所杀,但其竹刑却被国家采纳。《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较笨重的刑鼎易于携带和流传,它的出现是古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6.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7.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8. 宫刑

【答案】宫刑是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的一种刑罚方式。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标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幽其壁”,也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反映了奴隶制刑罚的严酷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代的司法制度。

【答案】商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

(1)司法机构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2)审判制度

①重案与疑案的审理: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

见,然后定案。如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但必须和同类典型案例相比较,然后才能做出终审判决。此外,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即“附从轻”、“赦从重”。

②天罚与神判:a. 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商王每逢审判时,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然后假意做出决定。b. 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为“天罚”。

(3)监狱制度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周”。商代为有效地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在全国各地遍设监狱,并对逃狱的奴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10.试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答案】宋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力一面:

(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两宋通过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两宋所有权又划分为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并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2)债法的发展。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两宋之债,多为契约之债。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两宋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宋代借贷契约沿袭唐制,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3)婚姻法规。宋承唐制,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

(4)继承法规的发展。两宋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5)禁榷律法。宋代财政匾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专卖)范围有所扩大。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

1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有哪些内容?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的内容有:

(1)曹魏律将儒家经典《周礼》中的“八辟”吸收入律,改成八议。

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下列)又种人犯罪时享有宽肴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样就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晋律以儒家经典《礼记·丧服》中的丧服制度作为法定划分亲属等级的标准。

五服也就是“服制”,即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等级,也就是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分五个等级:

①斩衰(生粗麻布制成、不缝衣边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三年的亲属,指父亲(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