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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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 2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二) 13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24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33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4
一、名词解释
1.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 通政使司
【答案】通政使司是明初在削弱r}相职权时所建立的一个衙门,设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凡内外大臣奏章,必须经由通政使司转达皇帝,从而剥夺了垂相查阅奏章的权力。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通观明代政治,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和宦官专权祸国的情况下,通政使司很难正常行驶职权。
3. 廷行事
【答案】廷行事是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4. “刑罚世轻世重”
【答案】“刑罚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重要的刑事政策。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主张“开日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这一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5.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
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6.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7. 发谴
【答案】发谴是清朝规定的一种刑罚,是指将罪犯发配给驻防官兵作奴隶,经常用于政治刑案犯,其地位比流放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清代发谴犯多发往东北、外蒙和新疆等边疆地区。其类似充军,但比充军重,服刑一般只限本犯,而且本犯若情节较轻,遇赦还可放还。
8. “初税亩”
【答案】“初税亩”是指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税收制度。公元前594年,国开始实行按亩收税,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化,也说明了井田制已经破坏,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二、简答题
9. 简述清代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单行法规的主要内容。
【答案】对于蒙古、藏、回、苗等少数民族暨边疆地区,清王朝形成了一套有特色的成功的民族政策和法制。
(1)蒙古族
蒙古族是北方及西北最强大的少数民族,是清王朝的统治盟友。清朝统治者历来均把与蒙古结盟作为自己统治的基础。早在皇太极时期,就曾向内外蒙古宣布《盛京定例》。
嘉庆十六年(1811年)主管蒙古等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奏请续修,改称《理藩院则例》,当时又称“蒙古律”、“蒙古例”。这是关于蒙古等北方少数民族的一般法,规定了蒙地的盟、旗制度以及设官袭爵、职守、边防、法制、朝勤等等制度。
(2)西藏地区
对于西藏地区,雍正初年即派有驻藏大臣协助统治; 乾隆初年确立了达赖喇嘛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颁布了《钦定西藏章程》,不久又修订为《西藏通制》。
《西藏通制》规定“西藏设驻扎大臣二人,办理前后藏一切事务”,其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行”; 西藏对外事务由驻藏大臣负责; 设立金瓶掣签制度决定达赖和班禅灵童转世继位,由驻藏大臣亲自主持仪式,并奏请皇帝批准。此外还有关于西藏的((禁约十二事》。
(3)青海地区
青海地区在清代为蒙古族、藏族聚居地区,雍正初设置西宁办事大臣。后“从蒙古例内摘选番民易犯条款”,编成《番例》,又称《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该例完全脱胎于《蒙古例》,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
(4)新疆地区
新疆在光绪以前称为回疆,因为该地区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人民信奉伊斯兰教。乾隆时设伊犁将军为回疆地区最高行政长官。嘉庆年间制定了《回疆则例》作为管理回疆地区的特别法规。
(5)西南地区
对于西南地区的苗、瑶、彝、藏、侗等少数民族,清朝主要实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即逐渐废除土司、改派流官即国家统一体制的官吏治理。因清朝习惯于将以贵州为中心的少数民族地区称为“苗疆”,故在《大清律例》中增列了关于苗疆地区的十余条“苗例”。
为推行“改土归流”,雍正初年还在苗疆地区颁行了《保甲条例》。乾隆年间还对苗地颁布了《苗疆事宜》、《苗汉杂居章程》、《苗疆善后事宜》、《苗犯处分例》等特别法令。
(6)台湾地区
对于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及汉番杂居管理问题,清朝也订有特别法规。如乾隆二年(1737年)颁布《台湾善后事宜》,禁止汉民侵占或购买“番地”。乾隆十一年(1746年)颁布的《占地民番事宜》又重申此禁。此外,《大清律》中有多条关于台湾地区番蛮犯罪案件的特殊“条例”。
10.唐律是怎样划分公罪和私罪的?
【答案】唐朝法律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说明立法技术有了很大进步。
(1)公罪是指在办理公事时,由于办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所犯的罪,而不是由于办私事而犯罪。私罪正好相反,做的事与公事无关,只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办私事,在这过程中所犯的罪称为私罪。
(2)公罪和私罪只适用于官吏,在处理时公罪从轻,以免打击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私罪从重,这样可以预防官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适用官员特权即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一年。
11.简述秦代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规范。
【答案】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结构严密,确定性程度高,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机构设置
①中央机构: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
“三公”指压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
a. 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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