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清朝末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实施了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2. 训政时期
【答案】训政时期是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他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3.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4. 至元新格
【答案】《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5.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6. 《宋刑统》
【答案】《宋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窦仪、苏晓等人编成后颁行。它参酌后周《显德刑统》,《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救、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其篇目与《唐律》同,十二篇.刑罚制度沿用唐五刑,但增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死刑除外); 徒刑先役后决,流刑先杖后役。律条内容新增“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构业”、“婚田人务”等诸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律典。
7.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8.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二、简答题
9.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有哪些内容?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的内容有:
(1)曹魏律将儒家经典《周礼》中的“八辟”吸收入律,改成八议。
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下列)又种人犯罪时享有宽肴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
统治者及其后代)。这样就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晋律以儒家经典《礼记·丧服》中的丧服制度作为法定划分亲属等级的标准。
五服也就是“服制”,即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等级,也就是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服制分五个等级:
①斩衰(生粗麻布制成、不缝衣边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三年的亲属,指父亲(以后包括母亲);
②齐衰(以生粗麻布制成的缝衣边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亲属,指祖父母、叔、伯、兄等最近的亲属;
③大功(以熟粗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九月的亲属,指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己嫁的姑、己嫁的姊妹等亲属;
④小功(以较细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五月的亲属,指本宗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的祖姑、堂姑,已嫁的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的从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亲属;
⑤绍麻(以细麻布制成的丧服)亲,应为之穿着丧服三月的亲属,指曾祖的兄弟、祖父的堂兄弟、父亲隔二代的堂兄弟、本人隔三代的堂兄弟等亲属。
(3)北魏律和南陈律规定官吏犯罪可以以其官品抵挡徒刑。
北魏和南陈的法律,还创立了“官当”的制度,即允许以官位当徒刑,用官爵抵罪行。如陈律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4)北齐律将严重危害统治的十类行为特别列出,称“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类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标明,作为主要打击对象。《北齐律》的所谓“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即明确这十类犯罪绝对不得宽减处罚。
10.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
【答案】清末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诉讼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立了一系列近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司法独立原则得到确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通过明确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的职权与地位,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重申。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及行政干涉司法的完全否定。
(2)区别民事、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卞,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3)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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