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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573专业综合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2.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行政性:

②可致权益受损性:

③多样性。

3.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 行政机构

【答案】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对外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归属于其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联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行政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

②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其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而决定;

③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④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行政机构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以前,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通过法定的授权,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其依然不具有一般性法人资格和地位。

5. 刑事司法行为

【答案】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察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行为、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行为、鉴定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 危险责任

【答案】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它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时,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上的危险责任是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形式而出现的。行政主体对下列三种情况,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①所发生的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②从事高度危险性业务的行政主体或行政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的;

③损害与高度危险性业务无因果关系。

7.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8.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二、简答题

9.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己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 原告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受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的;

b. 受诉人民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c. 因其他特殊原因应当报请指定管辖的。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下级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③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0.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种类。

【答案】(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种类

①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此外,权属争议或者纠纷也可能产生于房产等非自然资源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