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行政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2.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③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3.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4.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5.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6. 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相互辩驳和论证。辩论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双方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以此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集中到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之争。辩论的特点是:

①以现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即辩论对象的特定性。

②在诉讼过程中,如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则只能就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辩论,即辩论内容的可变性。

③辩论的实质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和侵权。即辩论的有限性。

7.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③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④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8.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简答题

9. 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程序所必须遵守的公开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2)公开原则的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

a. 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b. 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③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时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3)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

①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现代政治是民意政治、开放政治,公民作为主权者应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在公民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政府档案资料,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通过了解政府的文件资料,新闻界、政治家和公民可以监督政府的活动,学者可以进行学术研究,企业可将之作为一种经济、便利的收集政府资料信息的方式,安排企业生产,诉讼中的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将之作为证据使用。

②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权利、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

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监督行政机关的途径很多,行政公开无疑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如果将政府的法规规章、行政计划、决策说明向大众公开,让公众进行评述,则可以有效防止专断和腐败。

在具体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卷宗,了解行政机关据以做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可以使当事人有效提出自己的主张,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

10.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答案】(1)在世界史上,最早开行政补偿制度先河的是法国

1979年,法国颁布了第一个行政机关对因实施公共事业而受到损失的人给予补偿的法律,初步建立了以无过错责任为特征的损失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