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710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2.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3.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答案】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卜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卜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
4. 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我国宪法的权利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
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二、简答题
5. 试论述我国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有何进步之处。
【答案】2010年对选举法的22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进步之处在于更大意义上体现了平等,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选举,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就在总体上取消了原来的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的状况。
(2)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之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要求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公开化。在选举程序中,选举法还要求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10条),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41条)等,这就更加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3)调整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人数,避免代表结构中官员代表比重过高的情况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从原则上规定了扩大基层代表人数,为避免代表中官民比例失调提供了法律依据。
(4)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加大对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第34条),设置秘密写票处(第38条),禁止代表两地任职(第45条)等,这都是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的进步之处。
三、论述题
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案】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
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
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 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配合
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职责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同时,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例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罪犯要执行某些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制约
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制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制约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引起再审。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三机关分工是前提,即三机关各自独立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在分工的基础上,二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约和监督其他机关; 配合主要是指三机关在法律程序卜的衔接关系。这一关系的核心是,三机关各自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四、案例分析题
7. 材料1:在2005年的高考中,16岁的湖北少年李洋在海南考出了897分的好成绩,却因涉嫌“高考移民”,根据海南省教育厅“限报”之规定,无法实现投档,而与本科第一批院校无缘。 材料2:据报道,2006年10月份,上海大学经过审查,拒绝了数十位“国际高考移民”的入学申请,这也是近年来上海高校首次大规模拒收“留学生”。被上海大学拒收的这批“留学生”都提交了合法手续。但上海大学采用考察申请者外国语言的方式认定它们属于“国际高考移民”,即以外国人的身份申请到中国留学的“中国人”,并最终使用招生自主权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1)结合上述材料,请分析户籍与国民教育平等权的冲突。
(2)结合上述材料,请分析国籍与国民教育平等权的冲突。
(3)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要分析“高考移民”学生被限招或者被拒招后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何救济?
【答案】(1)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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