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广东技术师范学院F139电子商务技术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比较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电子钱包三种支付方式的异同。

【答案】(1)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电子钱包三种支付方式

①电子现金:客户要使用电子现金,就必须在电子现金发行银行开立一个账户。这样在需要时,客户可以用现金、存款或转账申请兑换电子现金。然后,客户使用计算机电子现金终端软件从银行账户取出一定数量的电子现金存在硬盘或电子钱包或智能卡上。客户从同意接收电子现金的商家订货,使用电子现金支付所购商品的费用。接收电子现金商家与客户银行之间进行清算,客户银行将客户购买商品的钱支付给商家。

②电子支票:客户使用浏览器浏览商家的Web 服务器,根据其商品目录进行选购,选好商品后,并填好电子支票,通过网络向商家发出订单和电子支票; 商家通过其开户银行对电子支票进行认证,验证客户电子支票的有效性,如果有效,商家则接受客户的这笔业务,并向客户发出交易确认通知; 然后,商家对电子支票进行背书并将它发送给商家的开户银行,商家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何时发送由其自行决定; 若客户与商家不是同一银行,商家的开户银行把电子支票发送给票据交易所进行清算; 票据交易所向客户的开户银行兑换电子支票,资金从客户的开户银行转账到商家的开户银行; 客户的开户银行为客户下账。

③电子钱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先向智能卡发行银行申请智能卡,申请时需要在银行开设账号,提供输入智能卡的个人信息。申请到智能卡后,就可以使用智能卡进行支付。客户通过Internet 浏览器登录到发行智能卡银行的Web 站点,按照提示将智能卡插入智能卡读写设备,智能卡会自动告知银行有关客户的账号、密码及其他加密信息。客户通过个人账户购买电子现金,下载电子现金存入智能卡中; 客户选中商家的商品后,选择采用智能卡支付,键入智能卡的号码登录到发卡银行,卡插入读写器,读写器向卡供电,从而启动卡中的COS 运行; 卡片向读写器自动发出复位应答信号A TR ; 读写器根据卡交易序号确定卡是否在黑名单中,并利用内外部鉴别命令,使读写器和卡相互鉴别真伪; 若需要,持卡人通过读写器输入个人密码(PIN ),读写器将这一密码传给卡片进行校验; 通过计算机输入密码和商家的账号、支付金额,读写器发出交易命令,就能够从智能卡中下载现金到商家的账户上。交易是在卡中进行的,卡返回给读写器本次交易是否成功的应答; 结束交易,拔卡。从而完成支付过程。

(2)电子现金、电子支票和电子钱包三种支付方式的异同

相同点:

①三种支付力一式都是在网上进行,且支付的都不是实体的现金。

②都具有风险性。

不同点:电子现金是由现金、存款或转账申请兑换的,电子支票是在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钱包是采用智能卡为电子钱包或电子钱包软件的方式进行付款。

2. 简述国际组织有哪些电子商务立法?

【答案】(1)联合国贸法会与电子商务立法

1985年12月11日贸法会向联合国提交《自动数据处理方面的法律建议》,被联合国大会通过,揭开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序幕。

第18届会议,贸法会正式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

1990年贸法会提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报告。

1992年贸法会制定了《国际资金支付示范法》。

1993年10月,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 第28届大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 1996年,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

2000年2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工作组会议召开,讨论是否修改公约条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001年7月5日,联合国贸法会第34届会议上通过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并正式命名为《电子签名示范法》。

(2)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电子商务立法

自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世界贸易组织(WTO )就有关电子商务方面通过了三大突破性协议。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WTO 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

①《全球基础电信协议》

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②《信息技术协议(ITA )》

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月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③《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 )与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11月,发表了题为《克服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文件,并通过了《加密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998年2月,OECD 又成立了由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任联合主席的电子商务重要文件(:(DECD

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1990年OECD 制定了《保护隐私和跨国个人资料指南》。

OECD 有专门文件《资讯系统安全准则(信息系统安全指导原则)》,对网上信息内容进行控制。

1998年10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握太华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公布三个重要文件:((DECD 全球电子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与电子商务立法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通过《WCT 版权条约》和《WIPO 表演与录音制品条件》CWPPT ,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19%年12月23日WIPO 提出《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

(5)国际商会与电子商务立法

1987年9月,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规则》。

1997年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据保证商务通则(GUIDEC )》。

(6)其他国际性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

1997年2月4日,Internet 国际特别委员会(IAHC )发起签署《Internet 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1997年5月,国际警察组织欧洲委员会通过《起草国际威胁政府计算机犯罪法律的提议》。国际电信联盟(TTU 发起签署《因特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1999年1月,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CBDe )在美国纽约成立,CBDe 在法国召开第一届大会,发表了《巴黎倡议》。

2000年7月,八国集团峰会发表《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组织现行贸易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消除“数字差距”,鼓励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网络。

(7)地区性国际组织与电子商务立法

①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一一《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ITI ) 1988年,欧盟发布《版权与科技挑战绿皮书一一函待解决的版权问题》。

1992年,欧盟提出《欧共体关于数据库著作权的指令草案》以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建议》。

1995年10月,欧盟发布《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体权利保护指南》,以统一规范其成员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标准条款管制法。

1995年11月,《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资料的指令》即《欧盟隐私保护指令》,该指令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予保护。19%年3月11日,欧洲议会与欧盟通过《欧盟数据库指令》规定。1997年4月15日,欧盟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