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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2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的特征:①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申请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2.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3. 履行判决

【答案】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关当事人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

②被告对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即依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有依法行使职权,对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负有作出他所需求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

③被告具有小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即没有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理由。

4. 间接强制

【答案】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对于相对人应履行而又不能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只能采取间接强制。而对于相对人应履行但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则既可采取间接强制,又可采取直接强制。

5.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

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 可诉性不作为

【答案】可诉性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违反法律的规定未履行作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②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③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7.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8.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辨析题

9. 判断:根据《国家赔偿法》34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已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辨析: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即谁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就由谁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

“谁侵权,谁赔偿”是我国确定行政赔偿主体的一般原则,但不能忽视特殊情况下对行政赔偿主体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指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一定是该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这一规定是“谁致害,谁为赔偿义务机关”原则的具体体现。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②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1.强行性规则即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禁止性规则。

【答案】错。

理由如下:

(1)强行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来行为,不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不适用或改变法律规则的内容而行为,即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

(2)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其分为两种类型:①命今性规则:②禁止性规则。

12.辨析: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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