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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民与人民

【答案】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范畴不同

①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②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小同历史时期有着小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①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②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

①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 特设机关解释制

【答案】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它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专门性。它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二是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往往是地位较高的法官或政治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具有崇高地位。三是解释方式的多样性。有的采取寓解释于审查之中的形式,有的采取对某一宪法问题进行专门解释的形式等等。

3.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答案】(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

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4.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5. 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

【答案】(1)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点是体系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条款原则、相对稳定、便十适用。

(2)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又分为:①宪法本体法,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宪法本体法一般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等同。其特点是内容单一、结构简单、制定方便、使用灵活。宪法本体法多为不成文宪法国家所采用。②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具体包括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会(代表)机关议事规则、立法法等。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世界各民主国家,无论是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均有宪法关联法。

(3)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言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

6.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二、简答题

7.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原本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的变化是否会对国家性质造成影响?

【答案】市场经济不会对我国的国家性质造成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3)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国家性质,理由如下:

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只是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也没有改变工农联盟的基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不变,至少在政治上不会对国家性质产生影响。

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仍然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经济基础不变,也就不会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

综上所述,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工人阶级仍处于领导地位,工农联盟仍然是基础,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故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会改变我国的国家性质。

8. 宪法规范不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案】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 新! 日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卜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而继续保持其效力。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 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运用。

9. 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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