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条约的无效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违反国际法强行性规定,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①违反国内法关十缔约权限的规定,如一项条约为无缔约权限或越权者所为且事后未得到本国追认;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错误、贿赂、诈欺、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③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法相抵触。
2. 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4. 二元论
【答案】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的调整对象。这种学说从19世纪末以后在中欧得到充分的发展。代表人物是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
5.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6.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7. 租借
【答案】租借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二、简述题
8. 为什么说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国家有决定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权利。国家主权基本原则地位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内方面,对一切事物和人有最高权力,国家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即属地最高权(territorialsupremacy )和属人最高权(personalsupremacy )o 对外方面,主权体现为不从属于其他权力,即独立权或对外主权(externalsovereignty )。一国的内部主权使它得以对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制定法律,组织武装部队等等。一国的对外主权的核心是独立权,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务,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力的任何形式的干涉。
(2)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独立自主、免受外来侵略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进行自由合作和友好交往的法律基础,是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法律武器。
(3)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就是履行自己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也是对本国主权的维护。因此,国家主权是不容否定和削弱的。
(4)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其他原则是从这一基本原则派生出来或依此原则为基础的。
9. 从法律角度对东海划界问题发表你的看法和意见。
【答案】(1)对东海划界问题的看法
大陆架划界原则、钓角岛主权归属的争执和冲绳海槽的地位是中日东海划界争议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日本政府无视中日两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以冲绳海槽中心线为界这一事实,提出中日两
国是共架国,要求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并进而主张以其实际控制的钓鱼岛为基点与我国划定中间线,妄图将东海油田的大部收入囊中,这必将严重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
(2)对东海划界问题的意见
①《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已成为现代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被誉为一部真正的海洋宪法。我国和日本都是((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两国在大陆架问题上应遵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②《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和外部界限做了详细规定。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产生过程来看,大陆架法律概念产生之初就是建立在自然延伸基础上的,各国最初也是基于本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对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1958年《大陆架公约》在规定大陆架定义时用了“邻接海岸”一词。从《海洋法公约》的条文看,它并不是把200海里距离概念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等量齐观,而是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距离标准。200海里距离标准应被视为仅仅是对自然延伸原则的补充,只是在沿海国按照自然延伸原则确定的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距离不到200海里的情况下才予适用。因此,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标准之间不是互相独立的、并行不悖的关系,而有主次之分。毫无疑问,在解决大陆架的范围问题时,对于自然延伸原则的考虑应优先于对于200海里距离标准的考虑。同样,在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上也应遵循此原则。
10.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案】根据现代国际法,条约有效成立需要具备三个实质要件:
(1)缔约方具备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欠缺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①缔约方可能由于其国际地位使其缔约权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②按照国内法有权缔约的机关的缔约权可能在国内法上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③授权缔约的代表可能逾越其权限。
(2)条约是缔约方自由同意的结果
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有:
①错误
a. 文字存在错误;
b. 国家在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况存在错误。 ②欺诈
a. 在条约法上,欺诈是指一国故意以虚伪的陈述或其他欺诈行为欺骗另一国,使其陷于错误,因而取得该国同意与之缔结条约的情况。
b. 由于欺诈是缔约国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志而同意缔结条约的,因此,该缔约国可以以欺诈为理由撤销其原先作出的接受条约拘束的同意。
③贿赂
如果一谈判国代表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是在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贿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