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833法学B卷(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市场主体资格
【答案】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2. 市场准入
【答案】市场准入(marketaccess ),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与政府规制相比,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其具有消极性和“门槛性”。
3. 许可证管理
【答案】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临时性的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和发给许可证。
4.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
5. 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1)认证对象不同。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 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是“企业质量体系中影响持续按需力一的要求提出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某些要素”;
(2)证明的方式不同。产品质量的认证的证明方式是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认证标志,证书和
标志证明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 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记,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某一质量保证标准,不证明该企业生产的任何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3)证明的使用的区别。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不能用于产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
(4)实施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不同。产品质量认证一般按GB/T19002-ISO9002检查体系; 质量体系认证依据审核企业要求,可能是GB/T19001-ISO9001, GB/T19002-ISO9002, GB/ T19003-ISO9003其中之一。
(5)申请企业类型不同。要求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是生产特定的产品型企业; 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是生产、安装型企业,可以是设计开发、制造、安装服务型企业,也可以是出厂检查和检验型企业。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既有区别,又互相利用。企业需要清楚了解两类认证的区别,以确定应该实施产品认证,还是应该实施质量体系认证。
6. 消费税法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案】(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或数量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国消费税法的主要内容。 ①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②征税对象和税目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或数量。《消费税暂行条例》附有一个税目税率表,将消费税分为14个税目。
③税率
消费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④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⑤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结合纳税义务发生和计税依据等相关规定,以有利于征纳双方具体实施而确定的。对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确定在销售环节; 对自产自用消费品确定在移送环节;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在提货环节; 进口的应税产品确定在报送进口环节,由海关代缴。
⑥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⑦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基本上是按纳税人的所在地确定的。委托加下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纳税地点;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海关为纳税地点。
7. 什么是经济法学? 它与经济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 经济法学应研究哪些基本内容?
【答案】(1)经济法学的概念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十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关系
①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 没有经济法规,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
b.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②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 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经济法规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属于法律规范。
b. 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规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c. 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棍淆。
(3)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①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经济法学通过对经济法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把握各国经济法的制度差异与共性因素,进而总结出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理论,促进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8. 简述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定。
【答案】按照现行法律,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方面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