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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标准及原则。

【答案】(1)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既然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力一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就是:

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判断某一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为依据的。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构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②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及方便归类等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②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

③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

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

2. 简述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

【答案】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执行法的职能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执行法的调整职能,保护性法律关系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

(3)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不)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3. 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1)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实施这一原则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因为按照这一原则,外国公民与无国籍的人犯法便不受约束。

(2)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这一原则也有碍该国主权,它将使一部分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法行为不受本国法律追究,其合法权利也将不受保障。

(3)保护卞义原则。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卞义时期采取的一项原则,它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这种只顾本国利益、有碍他国利益的原则己被多数国家所否定。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己被绝大多数国家共同认可,因为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主权,有利于国际交往。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

4. 辨析: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答案】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一般地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己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中,是法官审理案件时经常进行的思维活动。

(2)在法律实践中,依靠人的理性,是能够制定出相对比较符合实际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法律,但是当概念反映客观事实时,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的制定者只能在自己经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他们在制定法律时,所考虑的往往是比较典型的情况,不可能给予边缘性的问题足够全面、周到的安排。况且,语言本身的表现力总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将法律这个“书本上的语言”与具体事实相结合转化为“现实的语言”,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二、论述题

5. 试举例说明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答案】(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身,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②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 ③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并不具体设置权利、义务的条文,通常在规范性文件的总则和附则条文中,或者是在开头的几条中表述立法的根据、目的、任务、原则、概念和技术性规定等。

(2)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6. 法理学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的关系如何?

【答案】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