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21经济法学和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审计监督
【答案】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2. 风险准备金
【答案】风险准各金,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交付并存入交易所账户,在退会时一次性清退的风险基金。会员和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先以该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责任; 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各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或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3.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4. 发起设立
【答案】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5. 资本项目外汇
【答案】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
我国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在第三章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做了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包括直接投资、境外机构、境内结构。
6. 产业法
【答案】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体现产业政策实体性内容的法律规范与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规范。前者规定国家整体上或某类产业的基本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与重点及产业政策实施保障措施。后者将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其正确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法是产业实体法与产业程序法的统一与结合。
7. 税率
【答案】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这是税率的一种最重要的分类。
8. 配额
【答案】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根据划分角度不同,可分为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 全球配额与国别配额; 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 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等等。
9. 犯罪的间接故意
【答案】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产权界定
【答案】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简答题
11.什么是预算管理职权?
【答案】预算管理职权,是指各级预算主体在预算活动中享有的权力和职责。预算管理职权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财政部门的职权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职权。
(1)权力机关的职权。各级人大对预算享有审查权、批准权和变更、撤销权。
(2)行政机关的职权。政府对预算享有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和变更撤销权。
(3)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门担负各级预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于本级预算
享有编制权、执行权、提出方案权和报告权。
(4)其他部门、单位的职权。其他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2.简述计划法的内容。
【答案】计划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法律规定:(1)作为计划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地位、职责、权限; (2)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 (3)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4)计划的综合平衡; (5)计划程序; (6)计划责任。
13.简述审计机关审计中审计机关的概念与职责。
【答案】(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①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省、市、县三级的审计机关,分别在三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②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而国家实行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审计机关的职责
①审计事项的范围
a.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同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
b. 审计机关所在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c.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d.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e.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特别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力一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f.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g.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h.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i.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j.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②审计管辖的范围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③审计机关权限
a. 检查权和调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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