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5经济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规划编制的基本分工如何?
【答案】根据《规划编制意见》的规定,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1)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2)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3)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各案;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 简述产业技术法的基本内容。
【答案】(1)科学技术进步法
①国家推行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②国家推行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要措施
a.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b.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c. 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d.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e.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f.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2)产业技术创新法
①依法加快开发能够推动结构升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重点在农产品加工及转化、节水农业、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装备制造、洁净煤、交通运输、纺织印染后整理、资源勘探开发、污水治理等方面取得进展,为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传统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②依法积极推进高技术研究,在有相对优势或战略必争的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高技术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实现产业化。
③依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解决科研领域内的部门所有和单位分割等问题。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并引导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推动企业成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主体。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支持系统,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3)落后技术淘汰法
产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既涉及技术的创新和设备的更新,也涉及落后技术的淘汰。对落后的产业技术定期进行强制性的依法淘汰既是出于国家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是生产安全的需要。
(4)技术成果转化法
建立和健全产业技术成果市场化的法律制度,如制定《产业技术市场交易法》、《产业技术成果出资管理法》、《产业技术风险投资管理法》等,相关立法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而为创业(风险)资本促进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提供先进的制度条件。
(5)技术引进法
为了规范和引导产业技术引进工作,国家应制定《技术引进法》,通过《技术引进法》建立各种技术质量审查制度、技术引进信息公告制度、技术资产评估制度、技术引进效益评估制度,建立各种鼓励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禁止性技术的目录,并建立各种相应的法律责仟制度。
3. 经营者的义务。
【答案】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即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此外,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外,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情沉下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力一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休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 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案】(1)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一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 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
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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