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60国际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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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税收管辖权
【答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问题,包括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都与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主权,各国在税收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2.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3.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亦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属于运输合同,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4. 自由贸易区
【答案】自由贸易区,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质上取消了货物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但对外各成员保持自己独立的关税和贸易政策。
5.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6. 非歧视原则
【答案】非歧视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
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表明,如果成员方一方对另一方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无歧视待遇。反之,如成员方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这种限制或禁止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
7. 布雷顿森林体系
【答案】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西方主要国家经济学家设计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要点: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 _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其目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中实行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由于美元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
8.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二、简述题
9. 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有哪些特点?
【答案】与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关系的主体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与作为国内税收关系的征税主体的国家只享有征税权不负担义务不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享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往往要就同一笔跨国征税对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纳税,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纳税主体仅向一个国家纳税。
(2)税收关系的客体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而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则完全地处于一国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3)税收关系的内容
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而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综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10.简述中世纪的商人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中世纪商人法是古老的商业习惯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
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
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在于:
(1)国际性。它是普遍适用于欧洲各国以及东、西方贸易的共同法律。
(2)行业性。它是只适用于商人之间交易的习惯法。
(3)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
(4)从演变过程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惯例向习惯法发展的轨迹。中世纪商人阶层在商品交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适用于团体内部“个别”成员间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后来这种行为模式在持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得到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被推而广之,先前的行为调整方式也由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而习俗也渐渐演变为习惯,并对商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
(5)从法律地位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在吸收罗马法和教会法合理因素的同时,又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国家公权力对早期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影响不大。一方面中世纪商人法是在“扬弃”罗马法制度成果(主要是“万民法”)的基础上才得以发展和完善的,它的概念体系、原理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都与罗马法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另一方面商人法的许多原则都可以在11世纪以来的天主教教义中直接或间接地发现其宗教渊源。
(6)中世纪商人法呈现出一种从“地方性”习惯法到“地域性”习惯法再到“国际性”习惯法的发展轨迹,商人习惯法有统一化的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改进,各地商人们都开始从事跨地区的商事交易,商人们的这种流动性的交易活动使商事习惯从一个地方传播到多个地方,此时的商人法就具有了“地域性”的特征。由于海事运输的发展,国际性的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达,这就使得商事习惯做法和惯例逐渐从一个地方、一个地域向全球方向传播和发展,从而出现“世界性”的商人法。
11.What is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Please givea brief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 on the two basic kinds of double taxation?
【答案】题目译为:什么是国际双重征税? 请对两个基本的双重征税制度做简要介绍和评论。
(1)国际双重征税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包含两重含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①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根据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的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