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摘 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迅速闯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壮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下,企业不再是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的集合,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被技术密集型产业替代。作为一种经济形式,网络经济也会存在如实体经济一样的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样的问题之一。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式,网络经济又有着与传统经济截然不同的鲜明特征,作为网络经济主体的互联网企业也不同于传统企业。
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一些客观标准,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的一些不同特质,用衡量传统企业的客观标准来衡量互联网企业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尽科学的。而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火热,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国内的发展日益壮大,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选取了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视角以进行研究。具体内容如下:
前半部分进入主题,介绍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现状、行业垄断现象,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进行分析,指出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传统企业不同的行业特点,以及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逐渐深入,论述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特殊规制的必要性,并指出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给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带来了挑战。
后半部分参考欧盟委员会竞争法的内容,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在结尾处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形成结论性成果,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的改进有所裨益。
我国已经于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在绝大多数方面,该法的内容已经做到和世界先进国家的立法接轨,但事实上中国在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上的发展现状还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国内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行为的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方式欠佳,因为立法笼统、规则不够细化,再加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执法者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够敏感等等原因,导致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法规制一直未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市场的发展又把这样的问题推到了我们面前,让我们必须直接面对、科学管理,使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良性发展,使反垄断法能够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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