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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客户备付金;信用中介;所有权归属

  摘要


当前,我国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仍未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仅仅对沉淀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管规则做出规定。在权属性质不明的状况下,具体的金融监管规则就会根基不稳。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沉淀资金诞生之初的核心价值在于,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网络交易中承担一种信用保障功能。从沉淀资金的产生平台来讲,其具有金融性、中立性和信用性。金融性,代表其区别于简单的中介和保管地位,对其监管应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中立性,代表其具有中介和独立的双重性质,既独立于买卖双方创造信用利益,又依赖于买卖双方而存在;信用性,代表其依赖于买卖双方的信任而存在,规范化和专业化是其发展方向。这三种特性使其区别于传统法律关系,笔者尝试将其命名为金融中介关系,这是一种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型关系。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再参考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运作和监管现状,对沉淀资金归属问题的确定,从可操作性角度来讲,应当尊重现实既有的交易习惯;从维护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应当符合各国普遍的监管倾向;从理论角度来讲,应当符合其金融性、中立性和信用性的三种特性。分别对这三个角度进行研究可发现,沉淀资金应当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享有所有权,而非平台。根据法律上原物与孳息的处理规则,进而可确定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于客户,但是可操作性太低,本文建议沉淀资金利息在计提风险准备金之后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服务费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