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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大学商学院MBA中心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经营效益

【答案】保险企业经营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从微观的角度看,保险经营效益的实质,就是保险企业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量与被社会所承认的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而言,保险经营效益就是经营成本与收益之问的比例关系。如果保险收益大于保险经营成本,就有保险经营效益:反之,则无保险经营效益。

2. 现场检查

【答案】现场检查是保险监管的方式之一,其目标是对公司的风险结构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比较,找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对投保人承担长远义务的能力的问题。现场检查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日常监督所无法获得的信息,发现日常监督所无法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当公司存在资产方面的问题、会计违规现象或管理不善时,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找出公司有可能忽视、或有时想隐瞒的问题。监管机构可以借现场检查的机会,与公司管理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通过现场检查评估管理层的决策过程及内部控制能力; 制止公司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分析某些规章制度产生的影响,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收集制定规则所需的信息。

3. 分保额

【答案】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4. 保险保障率

【答案】保险保障率是衡量给付高低的标准,即必要的给付金额与实际给付金额的比率。以保险保障率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区分为1和1以下的两种形态。保险实务中的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的保险保障率为1,不足额保险的保险保障率为1以下。

5. 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

【答案】现实中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函数不仅包括监管净收益,而且包括监管机构自身的价值追求,如监管机构的扩大、良好的社会形象、职员的职业成就感等。依据现实中的监管机构的目标,就会形成一个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一般而言,现实的均衡监管水平高于理想的监管均衡水平。

二、简答题

6.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案】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1)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射幸性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特点。射幸是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因此,也可以通俗地说,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 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 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3)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样做既是为了保险人,也是为了整个社会。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被保险人如果能够通过保险而获利,有些被保险人就会故意犯罪,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

(4)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小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5)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就具有这样的特点。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作出改变。

(6)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享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7. 简述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答案】(1)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代位求偿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代位求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

首先,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得超过其所遭受的损害,而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二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有权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由于被保险人同时拥有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当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致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因受害人享受保险赔偿而免除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致害人通过受害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获益,而且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这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所以,通过代位追偿,既使得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使得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从过失方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从而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8. 试比较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优劣势。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保险代理制度是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参与保险活动的人,保险经纪制度是指保险人依靠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推销保险单的一种保险市场营销方式。这两种制度有着各自不同的优势和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