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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侵权责任探析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行为;;;间接侵权责任

  摘要

随着全球电子信息网络的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得到飞速发展,以迅猛之势冲击传统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网络具有的特殊性,在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中网络交易平台是联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在交易中承担管理、服务、监督、纠纷裁决等多重角色。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通过网络发生的侵权行为往往不易找到现实生活中相应的侵权行为人,而提供交易平台及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则屡屡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到指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是完善电子商务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部分。“直接侵权”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直接侵权”又可以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单独侵权较易判断,在理论界无太大争议。“共同侵权”情况的判断较为复杂,学界主要有“共同意思说”和“共同行为说”两种。我国传统法律中并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学界一般认为“间接侵权”等同于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殊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是指其为网上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在经营者或第三人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本身并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的情况下,由于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殊侵权在法律中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可以作为特殊侵权来认定的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其雇员侵权责任的情况。本文借鉴了国外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中关于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主张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行为体系中引入“间接侵权”,以期建立更加合理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体系。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新的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如果仅仅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对其责任进行认定,难免产生偏差。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必须通过具体的分析和有针对性的立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本文借鉴考察了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管理经验以及行业自治规则。首先,文章以淘宝网为例界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评析了学界的各种主流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并定位为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商。其次,本文考察了国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制度及相关立法状况,总结了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的启示。再次,文章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类型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进行了研究,引入国外的“间接侵权”制度,重新界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体系。最后,文章提出了规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的几点立法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