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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613民法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2.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3.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4.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答案】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卞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 其二,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

5. 关联公司

【答案】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而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企业团体,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团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范围甚广,包括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二、简答题

6. 试述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我国基金管理人须由基金管理公司充任。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设立或者非法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应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仲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仲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分析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本质差异及其原因。

【答案】(1)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依下列程序进行:①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③通过合并决议; ④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⑤办理合并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是:①股东会决议; 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申请登记。

(2)本质差异及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与公司分立不同,公司合并时需签订合并协议,而公司分立时并没有类似的要求。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与第三方协商并签订协议。

这是因为公司的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所为的单独行为,无须与其他第三方协商,而公司的合并则涉及到多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协商一致是合并的前提条件。

8. 简述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答案】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款规定明确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和例外。

(1)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即是说,即使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的前手行使抗辩权,他也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也就是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十问题的规定》第巧条规定,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

定的义务。

②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在此类情形,持票人当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在实践中,取得票据的非法手段还包括抢夺、抢劫、恐吓及其他暴力行为,在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中取得票据也属于这一范畴。

③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这即是《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之但书规定:“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④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9.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答案】(1)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

①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完整的合同格式,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性规范,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故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度较大;

③航次租船合同一般都有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