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50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具有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的特征。
2. 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进出口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补贴存在;
(2)损害存在,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①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②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
(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3. 法律行为
【答案】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③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是指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4. 知悉真情权
【答案】知悉真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5. 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实质课税原则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
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6. 价格体系
【答案】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价格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价格、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等等; 按照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环节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零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等等; 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等等。
7.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
【答案】(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8. 中国银监会
【答案】中国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二、简答题
9. 简述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
投资宏观调控的范围是全社会的各种直接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中的政府、企业法人或公民个人均因其投资活动受到政府依法直接或间接调控,而成为投资法律关系主体,此即主体的广泛性; 从投资宏观调控的主体角度分析,该主体则是特定的,即是中央政府或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代行中央政府职能作为宏观调控主体。
(2)方法的综合性。
投资宏观调控兼有的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的二元体系特点决定了投资法律关系的内容呈现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双重性特点,这进而决定了有关投资法的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3)行为的规范性。
投资法律关系客体的基本内容是投资宏观调控行为及其相关的投资行为。
①各种投资行为的合理和规范是投资取得效益的关键;
②依法规范投资活动中的经济和行政调节手段,提高投资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确保投资活动在科学合理基础上的效益性是一条重要的投资经济规律。
10.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1)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2)构成要件
①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 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
②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1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答案】(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①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b.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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