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消费型增值税
【答案】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2. 金融期货交易
【答案】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目前己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又具有与商品期货交易不同的特点:①交易对象不是物质产品,而是金融商品; ②交易量大、交易标的物种类繁多; ③小仅采用有形市场的形式(即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而且实行一套有效的押金制度,故交易比较安全可靠。
3. 审计
【答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审计这种经济监督手段,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进行审计的人员必需有独立性及具相关专业知识。其指导原则体现出间接性、超脱性、独立性、建设性等特征。
4. 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答案】(1)竞争法的含义和内容
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之分。
①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争法”或者“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名称直接命名的、成文的竞争法典;
②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与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不仅指系统的成文的竞争法典,而且也包括单行的规制竞争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关涉竞争行为的全部法律规范。比如,目前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中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含义和内容
反垄断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以市场竞争作为配置资源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然而,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
①禁止卡特尔;
②控制企业合并;
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 税法构成要素
【答案】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等实体法要素和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程序法税收要素。
6. 区域经济政策
【答案】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区域经济政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产业布局政策,以实现产业布局结构的合理化,纠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经济空间结构的缺陷,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总目标。
7. 市场监管法
【答案】市场监管法的定义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定义与形式上的定义。实质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则是指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8. 经济法的习惯法
【答案】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二、简答题
9. 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征税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前者称为征税主体,后者称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权利主体的只能是国家,纳税义务主体则是按税法规定
的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两者的关系是固定的。国家是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权利主体通过税收立法贯彻和执行,对纳税义务主体纳税情况的检查、监督、税款的监缴和对违章行为实行制裁等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纳税义务主体应按税法规定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不能逃避这种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单方面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税主体享有征税权利,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一般来说,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单方面具有的,而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等关系。这是由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征税主体不同,其权限亦有不同。其中,有的权利属于中央,有的属地方政府,有的属各级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一一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既是权利,也是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纳税卞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这些都是纳税主体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征税主体主要是行使权利,纳税主体主要是履行义务,所谓“单方面性”并非绝对的。
(3)税收法律关系“标的”转移的无偿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学上称之为“标的”。它包括货币和行为。其中常见的是货币资金,税收法律关系“标的”的所有权或支配权系无偿地从纳税人转移给征税人。即应缴纳的税款无偿地从纳税人手里转移到国家预算。
(4)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从属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表现为从属关系。既然国家是征税主体,因而一切纳税主体相对而言都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如实地到税务机关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如遇征纳双方意见有分歧,仍应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税收法律关系中“意思”表示的不一致性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将可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税收法律关系的出现,取决于税法所规定的行为的发生或事件的出现,并不需经过征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单方的意思表示。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纳税人意思表示如何,均得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也是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
10.简述我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答案】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1)产品缺陷
①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不合理的因素,例如结构设置不合理,设计选用的材料不适当,没有设计附加应有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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