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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三三制

【答案】“三三制”是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的健全民主制度的措施之一。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制”政策,是指在政权机关(包括参议会和政府)中各阶层参加政权的比例,要按“三三制”原则分配,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小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个政策对于纠正左倾关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十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3.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4.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5. 十恶

【答案】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制《开皇律》时,才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唐律“十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

6. 朝审

【答案】朝审是明代会审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代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自此后,朝审制度正式确立,且“永为实例”。朝审不仅是审核死刑,而且有宽有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情节有矜悯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明代朝审实为清代朝审之开端。

7.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8.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二、简答题

9. 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己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2)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

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首谋隐匿。大父母:祖父母。殊死:死刑。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3)直到魏晋时期,法律规定的亲属容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反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上的尊卑间权利义务关系。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10.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给中国带来了哪些恶果?

【答案】清末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建立了领事裁判制度,领事裁判权成为各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的恶果。

(1)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鸦片战争前,中国作为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从唐时起直至明清,在对外国的司法管辖方面一直行使着完整的司法主权。从唐律到清律,均有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司法管辖的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纠纷时,都必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约束及中国司法机关的裁判。

而领事裁判权不仅使中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涉外案件无权管辖,而且在中国领土上允许外国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并执行外国法律,结果中国竟出现“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异现象。

(2)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中国逞凶肆暴、走私贩毒的护身符。

由于有了领事裁判权这一保护伞,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杀人越货、横行无忌,鸦片商人亦大肆走私,胡作非为,中国法律却不能对之加以制裁。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

(3)领事裁判权成为列强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单命运动的工具。

1903年苏报案中,著名革命家章太炎、邹容就遭到上海租界巡捕房的逮捕、会审公廖的审判和西牢的临禁,邹容被残酷折磨至死。

11.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