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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4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何谓诚实信用原则? 它的具体要求如何? 它在民法上有何体现?

答;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主要体现

①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烙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例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答案】

2.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已经成年,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应当终止。精神病人已经康复,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置的监护也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为条件,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则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正当理由应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困难等,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利用监护之便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此终止监护关系。

二、论述题

3. 论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另一种是不得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 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合同行为,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单方行为,无相对人参加,不存在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虽然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从民法原理来看,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③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 第二,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若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者以另外的内容实施; 第三,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二人的利益。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第一,为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伪装的民事行为。如为逃避追赃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伪装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隐匿财产。这类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第二,为达到违法日的以一个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真实的民事行为。伪装的民事行为应当无效; 被伪装民事行为掩盖的真实的民事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可以有效; 如果违反法律,也应无效。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大致有:第一,行为的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它既包括实行或者鼓励实行有悖于整个社会生活最基本要求的行为,如鼓励赌博; 也包括故意不实行社会公共利益所要求的起码行为。第二,限制他人或者自己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行为。限制法律上的能力的行为仅及于特定的事项,不一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如约定永远不得结婚的契约,则该行为应属无效。第三,行为的本身也许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所附的条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约定,由其履行职务而给予报酬的行为。

d. 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者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案例分析题

4. 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付了全部的房款,甲把房屋的钥匙和房产证都交给了乙,乙入住。过了一段时间,甲声称房产证丢失,经过登报公告,甲又向房产部门重新申请办理了房产证,并用该房产证向丙银行抵押借款,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银行就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抵押权,申请法院拍卖房子。当法院来查封房子的时候,乙才知道自己买的房子被抵押之事。

问:

(1)甲和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为什么?

(3)甲和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4)丙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 为什么?

【答案】(1)甲和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生效,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合同为普通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故该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以下要件:

①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作为合同双方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