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4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答案】(1)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需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得以成为现实,债权具有让与性是必要条件。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的让与范围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a.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b.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c. 依照法律规定小得让与的债权。
③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让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依据((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意思表示和民事行为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须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3)债权让与的效力
①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实际上发生让与,需要成立的债权让与合同生效。
②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后果:
a. 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让与场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b. 从权利随之移转。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2. 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异同。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己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二者的异同阐述如下:
(1)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
(2)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不同点
①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之后的任意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止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②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中止时效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③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
二、论述题
3. 试述关于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的不同立法例。
【答案】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的三种基本理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主要有三种基本理论:
①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者为特别关系,或者为补充关系,或者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一种规范。债务不履行乃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犯这一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②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细分之,请求权竞合说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③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请求权竞合说支配德国判例学说数十年,屹立不坠,但最近则备受批评。在此方面,贡献最大的为拉伦茨教授。拉伦茨教授一方面剖析请求权竞合说的缺点,另一方面则建立一种新的理论,强调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小履行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本质上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三种立法模式
就立法态度而言,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大致采取了三种模式:禁止竞合模式、允许竞合模式和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
①禁止竞合模式
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民法为代表。法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方法。
②允许竞合模式
允许竞合模式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德国民法是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
③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
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为英国法的模式。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仅如此,英国法对于选择之诉原则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
三、案例分析题
4. 2008年1月17日,维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余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余某与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齐天公司作为维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仟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余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齐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余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维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齐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回
【答案】
(1)孟某作为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可行使哪些职责? 与代理人有何不同?
(2)本案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孟某与余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为什么?
(3)齐天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余某有无约束力? 为什么?
(4)何为连带责任保证? 何为一般保证? 两种保证区别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