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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南理工大学830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刑法总论)民法总论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答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①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之一是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

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己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要求,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杭辩权,但在原告己为部分履行,被告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己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①迟延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a.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履行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

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从“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加以阐释。

b.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履行责任。它有两种见解:

第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

第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②受领迟延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在此限,比如《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所称“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④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2. 同一债权同时设定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时的债权实现方式。

【答案】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即物保),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即人保)。

(1)对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在理论上称混合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的特点有二:一是被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 二是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2)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学者观点有分歧。《物权法》第176条区分了两种类型三种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①第一种类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样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②第二种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社会成本。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使提供物保的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比较公平。另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答案】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责任,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的产品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责任主体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责任承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的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4.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答案】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具体阐述如下: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含义:

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

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甚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5. 阐述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确定原则和法律规定。

【答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