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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33法学综合基础二(刑法总论、民法)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一般人格权

【答案】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学理上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3. 相邻权和地役权

【答案】(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相同点:①产生原因相同; ②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 ③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保护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差异:①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②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③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④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⑤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4.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答案】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或全部责任。

5. 健康权

【答案】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

6. 民法

【答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 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7. 物上请求权

【答案】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8. 合同的体系解释

【答案】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卜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二、简答题

9.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答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

与被继承人生前共有的财产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合伙共有财产。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将遗产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不能把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遗产进行分配。

(2)承包权

在确定承包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时,应区别承包权与承包收入。承包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承包权不可以作为遗产。

(3)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依法使用国家、集体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公民生前占有、使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等,如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房屋租赁权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由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的房屋承租权。这种权利专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承租人死亡时,合同即终止。

(5)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归复员、转业军人所有,

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死亡时,上述费用尚存的应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上述费用己经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则不再作为遗产处理。

(6)抚恤金、保险金

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则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不是死者的遗产。

10.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答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1)要约

①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日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要件

a.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b.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c.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d.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e.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

③要约的效力

a. 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b. 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c. 要约对受约人产生拘束力。

d. 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

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a.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b.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⑤要约的失效。有以下情形的,要约失效:

a. 要约存续期间(承诺期间)届满;

b. 受约人拒绝要约;

c.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d.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e. 要约人或者受约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