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5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包括:①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②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③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④应是合法的事实。
2.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4. 民事责仟的竞合
【答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当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
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论述题
6. 试述“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法律意义。
【答案】(1)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内容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它属于消极形成权。
(2)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①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物权法》第101条规定,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某一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应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出价大体相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所出售的份额。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建一房屋,各占1/3的份额,在丙欲出让其份额时,甲、乙二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他人购买该份额。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③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当抵押财产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由他人受让时,承租人可以对抗新所有权人。当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变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④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因此,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对待。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a.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物权;
b.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物权请求权;
c.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d. 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3)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
①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一一“同等条件”
a. 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b. 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c. 在特殊情况下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同等条件”。
②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形式要件一一“行使期限”
优先购买权在标的物出卖后“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即视为放弃。大陆法系各国一般规定“一定期限”从权利人收到出卖人(或第三人)的出卖通知时起算。在我国民法上,对优先购买权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a. 在共有关系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b.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意义
①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
②秩序价值。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
③效率价值。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
④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和消灭,因而具有非常强的制约性,是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一种制约。
7. 论财产权中的物债二分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案】自从《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体系以后,物权与债权就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财产法领域的两种基本权利形态。
(1)财产权中物债二分法的基本内涵
物债二分理论是指在民法上,承认债的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与物权相对的财产权体系,两者共同构建民法的财产法的体系。
物债二分体系正是建立在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之上的。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权利; 债权是债权人依据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的对债务人为一定请求以满足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是直接的对物权,而债权则是对人权。
(2)物债二分理论体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以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为其主要内容。财产关系法以物权法和债法为其主要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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