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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620法学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2. 九卿会审

【答案】清代的会审情形很多,大多成为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史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重审斩监侯、绞监侯的案件,也审理当年死刑案件。许多案件在进入朝审、秋审之前已经过九卿会审。朝审、秋审虽有内阁、詹事、科道等参与,但以九卿为主,故亦可视为九卿会审的主要方式。

3.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4.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5. 类推

【答案】“类推”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

须是同类案件; 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6.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7.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8.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9.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10.“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论述题

11.试述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答案】(1)“刑”字的演变及含义

以“刑”而论,上古时有两种写法:即“荆”与“井”。《说文解字》刀部说:“俐,到也”,即单纯的杀戮。《说文解字》井部解释:“荆,罚罪也”,即带有惩罚犯罪的含义。诸如“到”一类的杀戮,在原始社会后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舜典》说虞舜时代有“刑”的出现,是可信的。至于带有“罚罪”性质的“荆”,早然是奴隶制国家为区别原始时代的“刑”而另行别设的。后人将二者通用了,当初确有质的差别。

(2)“法”字的演变及含义

“法”在古代有两种写法:即“金”与“渡”,前者先于后者出现。《尔雅·释话》说:“法”,首先是“常也”。皋陶“制法”,是制定常行的处罚习惯。+禧”按《说文解字》解释,带有“平之如水”与明断罪与非罪的含义。这是奴隶制国家产生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后创的。西周康王时的《大盂鼎铭》有“a 保先王”的铭文。许慎《说文解字》说:“淫,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肩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扁去”,“鹿……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以肩触不直的神判方式,传说早在皋陶作“士”时就已经使用过。到夏代奴隶阶级统治时期,“肩”字继续被用来宣扬以“肩”兽代天审判行罚的迷信,从中也反映了氏族神明裁判在早期奴隶制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残余影响。夏代统治者在审判活动中,大肆宣传神兽“代天审判”与“代天行罚”的思想,是出于增强奴隶制国家审判的威慑力,以及强化司法镇压、巩固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

《说文解字》又说:“罪,捕鱼竹网”,即说罪最早源于“网”,设网的目的在于防止漏鱼。舜禹时期的“制罪”,就是为“奸邪”行为构筑罗网,以便“异是非”、“明好恶”、“消佚乱”,而不具有阶级社会中“罪”的犯法含义。

(3)“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律,《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强调一律。商靴改法为律后,律成为古代主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风俗通》载:“《皋陶漠》,虞始造律。”《唐律疏议》载:“律者,训设,训法也。”

12.从“奸党罪”看明清法律的强化皇权倾向。

【答案】(1)奸党罪的确立

朱元璋建明称帝后,为了巩固帝业,防止臣下朋比结党,内外上下勾结,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首立“奸党罪”。

①《大明律·吏律·职制》规定了“奸党”罪的几种表现及相应的刑罚:

a.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b.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c.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d.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②从上述规定看,对“奸党”罪的刑处是很严厉的,目的在于“以示重绝奸党之意也”。“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