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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2. 公司的募集设立

【答案】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我国的募集设立可以分为社会募集设立和定向募集设立两种形式。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定向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分可向特定法人或特定自然人(如内部职工等)发行,但不公开向社会发行。

3.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共同海损是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共同海损是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

②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仅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而造成损失,则不属于共同海损;

③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④共同海损可以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共同海损事故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4.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申请。

5.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二、简答题

6. 简述我国海事法院对船舶碰撞拥有管辖权的情形。

【答案】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索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1)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3)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7. 简述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认可资本制的区别及价值取向。

【答案】(1)二者的区别

①法定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在公司成立后,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②授权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也需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公司成立后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再行募集时,不需要履行增资程序,也不需要变更登记。

③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这种资本制度一般对公司资本的含义加以特别的限定,并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和期限加以特别的限定。

(2)三者的价值取向

①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法定资本制,因其强调公司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法定资本制注重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以及交易秩序的维持,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

②为英、美公司法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甚至

只认定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见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特别是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故其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客观要求为价值取向。

授权资本制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的条件,较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③由于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在成立后增资时,需履行股东会决议、变更章程、变更登记等繁琐程序,实行法定资本制具有诸多不便; 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且注册资本的相当部分未能落实到人,加之资本内容复杂,显然更可能被欺诈行为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正是由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一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了趋利除弊的选择,于是,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一一认可资本制便应运而生了,认可资本制以兼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为价值取向,力图在保护债权人和提高效率之间获得平衡。

8.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这种立法选择的依据如何? 应否变革以及未来应如何变革?

【答案】(1)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结合其具体规定分析如下:

①股东会中心主义,就是赋予股东会广泛的决议权,规定了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可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及是否经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自行决定的事项。股东会除享有法定职权外,还在章程中为自己设定了种种职权。

②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应该行使的十项法定职权。同时,《公司法》还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权利进行自治性规定的空间。股东会在我国公司法和公司实践中,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综上,我国《公司法》显然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

(2)我国《公司法》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立法选择的依据

我国公司和公司法的实践时间较短,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公司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基于保护国有资产和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考虑,我国《公司法》因此赋予了股东会较大的权力。

(3)我国《公司法》的变革

我国也应当实行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的变革。原因分析如下:

①股东会中心主义存在诸多不足

a. 股东会的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b. 股东持股分散且退出途径通畅,缺乏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

c. 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易造成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

d. 普通股东缺乏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

②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势明显a. 董事会中心主义能体现公司的专业化经营优势;

b. 公司权力重心从股东会向董事会的转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效率原则决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