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5民商法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学)之《知识产权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答案】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原始著作权人,又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而实际上,著作权原始主体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刻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式有三种:创作、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 软件开发者
【答案】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因此,要成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称软件开发者,除了实际上对软件开发进行组织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外,更重要的是对软件承担责任,即承担开发成功或者失败的风险。
3. 现有技术
【答案】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对于2009年10月1日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当日),依照修改后专利法的定义,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 作品的独创性
【答案】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摹仿。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可能与现有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但这并不妨碍其获得著作权。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独立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独立创作的表现形态
是:作者自己选择作品的构成要素,按照自己确定的规则和顺序进行组织,表达出自己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
5. 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答案】(1)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经营权、信用权、商誉权等。
(2)二者的关系
在精神领域的民事权利范畴里,可以说无形财产权(或称无体财产权)是与知识产权相当的另一称谓,二者具有同等的内涵,但外延却明显不同,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二、简答题
6. 论述商标权的利用。
【答案】商标权的利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商标权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权的许可、转让、投资与质押。
(1)商标权的使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商标权使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人自己使用; _是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2)商标权的许可。商标权的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许可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3)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权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也可以通过继承方式。
(4)商标权的投资。以商标权进行投资是我国《公司法》中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之一,将注册商标作价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在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后继续扩大影响、提高覆盖面的较好办法。我国企业在和外商合资时,要注意保护我们自己的驰名商标。
(5)商标权的质押。商标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权的范畴,主要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向金融机构出质,用来贷款融资的一种法律行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口起生效。
7.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的关系。
【答案】(1)概念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2)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的定义做比较,则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要宽,即: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由此可见,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3)原产地名称与产地标记的关系原产地名称与产地标记,内涵却大不相同。
①两者的含义不同。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产品来源于此,并完全和主要因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产生的品质和特征。”而产地标记,又称产地名称,是“指用来向公众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一种文字。”例如:常见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所标识的制造国,制造地落款,如美国制造等,即是一种产地名称。然而也并非说,凡是国名就只可能是制造国落款(产地名称)的组成部分。即原产地名称有时可以涵盖制造国标记,但反过来用制造地标记,涵盖原产地名称却不行。
②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表明该商品与在异地生产的或用异地原料所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质和特点。
③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在许多国家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进行注册,受法律保护。而后者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显著性,如上海制造、中国制造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如我国新商标法第10条、第16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④保护水平和范围不同。在国际上一般原产地名称要比产地名称所受的保护范围更广、水平更高、措施更强。
除了以上不同外,原产地名称与产地标记之间仍然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 在国际上都受法律保护; 都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产地名称也可随其知名度的提升,当其具备了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素后,便可以发展成为原产地名称,从而理所当然地受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例如:波斯地毯、法国香槟,当初就是随着声誉的不断上升,稳定而又长期地存在,从而使其由当初的产地名称上升为原产地名称,发生质的转变。这种变化中的两者关系,类似于普通商品和知名商品间的关系。
8. 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案】(1)著作权限制,就是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版权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2)根据权利哲学理论,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所有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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