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2.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3. 四级三审制

【答案】四级三审制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四级法院,并实行三审终审制。该体制主要包括:①初级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②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一审机关。③高等审判厅,为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三审(终审)机关和特别案件的第二审机关。④大理院,为法令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之初审,亦即终审机关,亦为不服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案件之第三审(终审)机关。

4. 《法经》

【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5.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

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上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刑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6.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7.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8.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陈述清政府对工商贸易发展的管理政策。

【答案】清朝为了保证农业发展,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在对工商贸易发展的政策方面也采取了部分相对宽松的政策。

(1)废除对于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身份歧视政策。

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匠户制度,不再无偿役使手工业者,并且不再将其作为半奴隶阶层和平民区分对待,而在身份上一体对待。

(2)强化国家对于市场秩序的管理。

国家设置各种市场监管措施,禁止哄抬物价等非法交易,如设置牙行等官府认证的中介机关进行交易监察。

(3)仍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①广设关卡,实行较重商业税的征收; ②国家继续实行禁榷制度。清代的禁榷主要是对盐的管制和对矿业等实行严格的经营资格控制,并且对于金属矿产的收购和销售严格实行政府管理,这主要是防止民间铸造武器或货币。

(4)开放海外贸易,但严格实行海禁制度。

根据国家统治政策的需要,虽然间歇开放海外贸易,但基本实行对海外贸易的严格限制。清初曾经短暂地允许海外贸易; 但顺治年间为了巩固清朝统治、防止台湾明朝残余势力和国内反清势力勾结,发布禁海令,这一政策在康熙年间为了配合收复台湾时又被恢复执行。收复台湾之后,一度开海禁、后采取有限港口的开放方式,并设立关卡专门管理。

实际上清朝大部分统治时期都处于海禁状态,在乾隆年间仅有广州“一口”可以开放通商。因此海外贸易被严重压制,清朝尤其禁止和外国人进行交易,否则要处以重刑,这对于中外交流也造成了严重的障碍。

10.秦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自商鞍变法后,秦王朝坚定不移地将以商鞍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并且又结合一些阴阳五行家的学说。其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一断于法”

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过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开始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实际上强调的是对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有善行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宕不赦。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僧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

(2)法律必须公开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后来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 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咸知所避”,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在巡视各地时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在立法上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3)轻罪重刑

“重其轻者”,就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 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 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