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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刑法学711专业综合一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2. 《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钦定宪法大纲》是光绪三十四(1908)年,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而颁行的,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产生,要求其他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己,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3. 官当

【答案】“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 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口臻完备。

4.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5.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6. “出礼则入刑”

【答案】“出礼则入刑”是西周时期“礼”“刑”的运用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顶防; “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己然的制裁。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以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出刑之所取”。

7. “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8.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二、简答题

9.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答案】多年来,在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1)逮捕审讯人犯只能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规定开始,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中一贯重视该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纠正“左”倾错误,建立革命法制,《施政纲领》与《法院组织条例》对该问题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废止肉刑、严禁逼供信、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早在1922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废止肉刑”。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通令宣布:①禁止肉刑; ②重证据不重口供; ③不得指名问供。

(3)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早在1927年《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合议制。抗口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一般采用下列做法:一是由审判机关临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参加陪审; 二是由各民众团体推选陪审员,轮流参加陪审; 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出代表,出席陪审。

(4)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有家属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充任该案件的主审或陪审。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分别就民事和刑事案件详细规定了回避的范围。

(5)公开审判原则

省港罢工委员会《会审处细则》规定:开庭时“会审处得准工友旁听,以昭大公。”。工农民主政权的《裁判条例》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允许公民旁听,经主审同意,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6)辩护制度

1926年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决议规定; “严禁讼棍挑拨是非”,“农民协会有代表会员诉讼之权力”。工农民主政权裁判条例规定:“被告人为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对于辩护制度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7)上诉原则与审级制度

《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与工农民主政权裁判条例规定等都规定了上诉原则,抗日民主政权对上诉制度规定得更为具体。审级制度基本采取两级终审制。县司法处为第一审(初审),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第二审(终审)。

(8)案件复核制度

1926年省港罢工委员会《纠察队纪律》的规定是革命根据地最早规定的死刑复核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将刑事案件分为死刑复核和有期徒刑复核两种。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重申:死刑须经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核准。

10.简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答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1942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的宪法性文献。该纲领共21条,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即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即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抗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

(3)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

参议会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战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变通的政权组织形式。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