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中国税制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目录

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中国税制考研强化模拟题(一) .... 2

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中国税制考研强化模拟题(二) .. 11

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中国税制考研强化模拟题(三) .. 20

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中国税制考研强化模拟题(四) .. 31

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学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中国税制考研强化模拟题(五) .. 39

一、简答题

1. 如何理解税法的特征?

【答案】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特征如下:

(1)税法具有税与法的共存性:

①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法又与国家同时存在;

②税法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③国家向纳税人取得财富,必须事先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标准,否则必然背离一定的分配关系,从而影响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④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去参与分配是税收分配区别于一般分配的重要标志;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①税法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则是不同的各类纳税人; ②纳税人可以随时随事变更,而国家税务机关则是固定不变的;

③其他任何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或者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都不会发生和存在任何税收法律关系;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①税法确定的征纳关系不是按照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建立,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强制执行的;

②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立法行使其征税权,纳税人则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国家税务机关就有权强制征税;

③税法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并不表现为执行中的依法办事上,而是充分体现在征纳双方财富转移上的不对等性;

④税法确定之后的实施程序,任何一方都必须依法履行,如有违反,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

①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的综合性法律;

②税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一种法律结构形式。

2. 如何理解税收制度的含义,其意义是什么?

【答案】(1)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

(2)其意义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①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要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外在化的税收制度予以落实。税收制度正是通过税收构成要素的设置,使得国家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从而使税收的本质规定性得以具体体现;

②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为实现税收职能服务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都有其特定的职能,表现为:

a. 取得财政收入;

b. 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同时并存;

c. 在收入和调节之外再加上保护国家利益的内容等。税收制度就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方式。

3. 什么情形下需要核定营业税营业额?如何核定?

【答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如何确定征税?其税基如何确定?

【答案】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的除外。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或复合计税办法征收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税基,即计税依据: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受托方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②如果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计税销售额,但受托方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③如果受托方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为计税销售额。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5.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及其纳税义务?

【答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具体分述如下:

(1)居民企业

①界定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②纳税义务: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应就其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

①界定标准: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②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具体情形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状况有所不同。

a.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b.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10%的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