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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师范大学经济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 能源法

【答案】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能源法表明:①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的特定部分,即能源物质利益关系。②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为归宿。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它包括关于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3. 反垄断法

【答案】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 价格调节基金

【答案】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基金,功能在于当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通过调动基金来平衡价格。其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己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5. 经济法监督主体

【答案】经济法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社会实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专项监督权的专门机关,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以及人民群众。按其职能和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权力监督主体、行政监督主体和社会经济监督主体。监督权行使主要是对经济领域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分配等

各个环节实行严格、全面系统的监督。

6. 破产财团

【答案】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破产财团是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能较好地解决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

7.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答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其必须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

8. 自然保护区法

【答案】自然保护区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规定、建设、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划分、划定和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权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规范等内容。

二、简答题

9. 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答案】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小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什么是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其意义如何?

【答案】(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了,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②它有利于协调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私有制财产关系对全社会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辐射,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中公共管理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亦可在经济法之外解决。

③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保障公有财产不致流失乃至保值增值,使经济管理高效廉洁、稳健有序。

11.简述国债的特征和基本职能。

【答案】国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誉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国债特征

国债具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相关对象的特征。

①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自愿性和偿还性,需遵守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同于税收和罚没收入; 同时其公共目的性又与一般私人债务不同。

②国债作为国家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不同,它反映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系,以政府信用作担保,同时,它以信用形式获取收入和进行支出,在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③国债同金融债、企业债相比,其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最好,变现力担保力更强。

(2)国债最本质的职能

①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弥补赤字是发行国债的最初动机,由于用发行国债来弥补财政赤字比采取增加税收、增发货币或则政透支等方式更好,因而是各国弥补则政赤字的重要方式。

②宏观调控的职能,由于国债是财政分配的组成部分,国债收入的取得和使用、偿还等在客观上均具有经济调节的功能,因而运用国债手段可以进行宏观调控,特别可以调节生产、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和经济总量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