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2商法、知识产权法之知识产权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论专利权的限制。
【答案】专利权的限制包括:
(1)时间的限制
时间的限制,即专利权只有在法定保护期限内有效力。
(2)空间的限制
空间的限制,即地域限制,只有在申请国国内才能行使专利权。
(3)专利的计划许可
专利的计划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在全面考虑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某些重大发明创造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实施,以迅速推广先进的专利技术。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由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未经专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也称“非自愿许可”
(5)合理使用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用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费用即可使用其专利技术。
(6)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7)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答案】商标权的内容包括:
(1)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使用该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3)使用权与禁止权的区别
①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a. 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b. 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②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a.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b.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c.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d.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 商标的核准注册
【答案】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小能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1)自申请提出后30日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2)自提出申请后巧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并寄送申请人。
(3)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发正式的《商标注册证》。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子赔偿。
(4)商标注册所需全部时间约18个月。
4. 结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简要论述驰名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与解决。
【答案】(1)驰名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的形式
①域名注册在先。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驰名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②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名称。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驰名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驰名商标权人就会发生争议。根据驰名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及于网络空间,域名中包含他人的注册驰名商标并不会当然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权。但如果该域名使用不当,如域名所有人在以其域名为识别标志的网站上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驰名商标权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驰名商标权人之间的误认或误解,则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可避免。
③恶意抢注域名。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驰名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
二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驰名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
④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驰名商标。域名如以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驰名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性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2)解决方式
法律对于冲突的救济有两种,一是事前的预防,一是事后的补救。
①事前的预防
a. 域名的注册政策
现在的域名注册是开放式的,开放型注册政策不对申请域名注册者做资格限制,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权利审查,注册组织以“先申请”作为受理的原则; 开放型的注册政策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注册政策,但是这种注册政策本身不利于预防域名纠纷,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域名注册的格式合同来规制域名申请人的责任。
b. 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与国家驰名商标管理部门的合作
一方面,对驰名商标、商号对应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预保留,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驰名商标局对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法律宣传,或者在权利人获得驰名商标权时告知权利人,他可以以驰名商标的相关字母、数字等向有关机关申请域名,以开展网上经营活动,这么做最主要的目的是让驰名商标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c. 建立域名注册管理单位的注册检索制度
现行的域名注册申请比较宽松,域名注册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的驰名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冲突,这导致纠纷频繁发生。域名注册管理单位应作出相关的审查,通过检索来排除不应该被允许注册的域名的注册申请。
d. 域名的终身制应该废除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域名一经注册成功,只要注册人自己不放弃或域名没有被撤消,该域名将一直有效。这样的规则将导致域名的囤积现象。如果实行续展制则可以减少抢注的发生。
②事后救济
a. 非司法途径。在域名解决中心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及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成立日起14日内做出裁决,中心应在收到裁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执行程序。
b. 司法途径。在提倡多种方法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司法程序是不可避免的。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中,认为某域名应当由哪方使用,可以决定由该方使用,在一定条件下,域名转让可予承认。我国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网上交易的数量和标的金额都不大,应当主要采用停止使用、撤销等。对于赔偿的责任形式,特别是巨额赔偿应当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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